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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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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珠海中富            公告编号:2018-087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珠海中富”)于2018年11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24号),公司经核查后对所述问题进行回复,现将公司对该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问题1. 请你公司及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实业”)、实际控制人刘锦钟先生核实,报道所称“今年6月,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优奈特’)与捷安德实业前述协议转让协议,并向李勇鸿支付1亿元定金”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并是否及时履行了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公司分别向实际控制人刘锦钟先生、控股股东捷安德实业发函问询上述事项。

  刘锦钟先生回函如下:

  “个别媒体报道所称“今年6月,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优奈特’)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实业”)前述协议转让协议,并向李勇鸿支付1亿元定金”等相关内容不符合事实,本人与李勇鸿无关联关系,也不是一致行动人,本人未签署过媒体报道的相关协议,故不存在需通知贵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捷安德实业管理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回函如下:

  “根据债权人申报债权材料,债权人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向捷安德受让其持有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但因双方未能就股权转让后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17年6月12日决定终止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事宜。该股权转让发生于捷安德进入破产程序前,捷安德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依据上述协议已向管理人申报退还股权转让款破产债权,并已得到确认。自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接管公章后至今,捷安德未再签订过与股权转让相关的任何协议。”

  关于上述转让协议事项公司从未接到控股股东捷安德实业的通知。

  问题2. 请你公司及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实业”)、实际控制人刘锦钟先生根据媒体报道情况,核实前期关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回复:

  公司分别向实际控制人刘锦钟先生、控股股东捷安德实业发函核实上述问题。

  刘锦钟先生回函如下:

  “本人持有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100%股份,捷安德实业持有贵公司11.39%股份,截至目前在捷安德实业持有贵司11.39%股份被拍卖确认前,本人一直是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向贵公司提供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捷安德实业管理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回函如下:

  “捷安德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依法查询捷安德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证券登记资料,依据查询情况,捷安德持有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46,473,200股,捷安德股东为自然人刘锦钟,持有捷安德100%股权。”

  问题3. 请你公司结合媒体报道情况,向新丝路进取一号核实其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基于“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及潜在价值”的权益变动目的,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回复:

  经公司向陕西新丝路进取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丝路进取一号”)发函核实,新丝路进取一号回函内容如下:

  “1、珠海中富是目前国内生产规模最大的饮料塑料包装企业之一,也是生产能力最大的饮料代加工(OEM)企业之一,具有完整的饮料塑料包装、代工产业链,近年来公司业务不断向下游延伸,伴随着饮料代加工(OEM)业务的逐步壮大,进一步丰富了公司的产品线。主要客户为国际、国内大型饮料生产企业,公司行业地位突出,主营业务稳健。

  2、珠海中富2015-2017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52亿元、2.60亿元、2.88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健康。

  3、珠海中富拥有较多的土地资源,且均位于较佳的区位,其具有较高的潜在价值。

  综上,我单位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及潜在价值,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描述的权益变动目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问题4. 请你公司及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实业”)、实际控制人刘锦钟先生、新丝路进取一号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1.5.4条、第11.5.5条的规定,对有关传闻情况予以核实,并履行澄清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公司经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有关传闻发函核实情况如下:

  1、刘锦钟先生回函如下:

  “个别媒体报道所称“今年6月,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优奈特’)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实业”)前述协议转让协议,并向李勇鸿支付1亿元定金”等相关内容不符合事实,本人与李勇鸿无关联关系,也不是一致行动人,本人未签署过媒体报道的相关协议,故不存在需通知贵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本人持有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100%股份,捷安德实业持有贵公司11.39%股份,截至目前在捷安德实业持有贵司11.39%股份被拍卖确认前,本人一直是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向贵公司提供的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捷安德实业管理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回函如下:

  “一、根据债权人申报债权材料,债权人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向捷安德受让其持有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但因双方未能就股权转让后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17年6月12日决定终止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事宜。该股权转让发生于捷安德进入破产程序前,捷安德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依据上述协议已向管理人申报退还股权转让款破产债权,并已得到确认。自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接管公章后至今,捷安德未再签订过与股权转让相关的任何协议。

  二、捷安德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依法查询捷安德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证券登记资料,依据查询情况,捷安德持有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46,473,200股,捷安德股东为自然人刘锦钟,持有捷安德100%股权。”

  3、新丝路进取一号回函表示,根据广州市昕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诺投资”)及广州市仁柏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柏杰实业”)的工商登记信息,新丝路进取一号的有限合伙人昕诺投资目前系由仁柏杰实业持有100%股权,仁柏杰实业系由自然人许仁硕和李科分别持有80%和20%的股权。

  新丝路进取一号经与昕诺投资及仁柏杰实业核实,昕诺投资及仁柏杰实业的实际控制人系许仁硕,不存在李勇鸿控制昕诺投资及仁柏杰实业的情形。

  问题5. 请新丝路一号进一步说明是否与你公司其他前十大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回复:

  公司向新丝路进取一号发函核实,新丝路进取一号回函说明,新丝路进取一号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截至目前,新丝路进取一号与珠海中富其他前十大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珠海中富         公告编号:2018-088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媒体报道简述

  近日,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珠海中富”)关注到有媒体发布了标题为《举牌方身份特殊 珠海中富未来或现控制权之争》的报道(以下简称“报道”),并被其他财经媒体转载,在网络上传播。

  报道称:“今年6月,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前述协议转让协议,并向李勇鸿支付1亿元定金。陕西新丝路进取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广州市昕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州市仁柏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李勇鸿所控制,而之前有媒体称李勇鸿为珠海中富背后实际控制人。”

  二、澄清说明

  经公司向相关信息披露人核实,针对上述传闻事项说明如下:

  1、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刘锦钟先生发函问询上述媒体报道事项,刘锦钟先生回函确认未签署过上述媒体报道的相关协议;其与李勇鸿无关联关系,也不是一致行动人;刘锦钟先生持有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实业”)100%股份,捷安德实业持有珠海中富11.39%股份,刘锦钟先生是珠海中富的实际控制人。

  2、公司向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捷安德实业管理人”)发函问询上述媒体报道事项,捷安德实业管理人回函答复如下:

  “一、根据债权人申报债权材料,债权人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向捷安德受让其持有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但因双方未能就股权转让后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17年6月12日决定终止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事宜。该股权转让发生于捷安德进入破产程序前,捷安德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新余优奈特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依据上述协议已向管理人申报退还股权转让款破产债权,并已得到确认。自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接管公章后至今,捷安德未再签订过与股权转让相关的任何协议。

  二、捷安德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依法查询捷安德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证券登记资料,依据查询情况,捷安德持有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46,473,200股,捷安德股东为自然人刘锦钟,持有捷安德100%股权。”

  关于上述媒体报道的事项公司从未接到控股股东捷安德实业的通知。

  3、公司向陕西新丝路进取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丝路进取一号”)发函核实,新丝路进取一号回函表示,根据广州市昕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诺投资”)及广州市仁柏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柏杰实业”)的工商登记信息,新丝路进取一号的有限合伙人昕诺投资目前系由仁柏杰实业持有100%股权,仁柏杰实业系由自然人许仁硕和李科分别持有80%和20%的股权。

  新丝路进取一号经与昕诺投资及仁柏杰实业核实,昕诺投资及仁柏杰实业的实际控制人系许仁硕,不存在李勇鸿控制昕诺投资及仁柏杰实业的情形。

  三、其他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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