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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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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8-111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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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0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30分

  5、主持人:董事长商晓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267,485,0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074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7,468,4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071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2%。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熊丽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总额人民币4.8亿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7,485,0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卢贤榕、熊丽蓉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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