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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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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6 股票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8-125
债券代码:136081 债券简称:15广汇0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回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16

  ●回售简称:广能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人民币/张

  ●回售申报期:2018年11月19日(含)至2018年11月21日(含)间的三个交易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2月10日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于2015年12月03日披露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公司作为“15广汇01”(债券代码:136081)的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三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两年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三年票面利率为6.00%,在债券存续期前三年固定不变;本公司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100个基点至7.0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2、根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在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5广汇01”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期内2018年11月19日(含)至2018年11月21日(含),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5广汇01”债券申报回售。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本公司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4、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5广汇01”。发行人已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上调票面利率100个基点至7.00%。请“15广汇01”债券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做出慎重判断和决策。

  5、“15广汇01”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本公告仅对“15广汇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为保证本公司票面利率上调选择权和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一)回售实施基本要素

  1、回售代码:100916

  2、回售简称:广能回售

  3、回售申报期:2018年11月19日(含)至2018年11月21日(含)间的三个交易日。

  4、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5、回售登记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12月10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发行人将于2018年12月10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部分的债券的注销。

  (二)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12月10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7年12月08日至2018年12月07日期间利息,利率为6.00%。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15广汇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5广汇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三、回售价格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即100元/张。

  四、本次回售申报期

  本次回售申报期为2018年11月19日(含)至2018年11月21日(含)间的交易日。

  五、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广汇01”债券持有人应在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21日期间的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16,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广汇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5广汇01”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广汇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年12月10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六、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

  七、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广汇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12月10日),以100元/张(净价)的价格卖出“15广汇01”债券。发行人已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上调票面利率100个基点至7.00%。请本期债券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慎重判断和决策。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广汇01”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八、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5广汇01”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15广汇01”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九、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广汇中天广场27楼

  联系人:祁娟  孙裔涛

  联系电话:0991-3759961、3762327

  传真:0991-863700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0层

  联 系 人:史超

  联系电话:(010)66551309

  传    真:(010)66553435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 系 人:安弘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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