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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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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126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1月7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1月12日在公司三楼总办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唐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张妮娜等18人已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二章发生特定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上述1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同时,鉴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以来,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目前公司股价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出现较大比例的倒挂,已大幅低于当时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18年度经营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无法满足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若继续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难以真正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经审慎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全部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关联董事赵勇先生、周毓先生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待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登记注销、回购价格调整、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

  《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拟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生后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发生变动。同时,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改,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一并修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待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及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章程修正案》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信息。

  (三)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确保公司业务发展所需,公司拟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等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综合授信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本次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与合作银行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上述综合授信及贷款业务的相关手续。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18年11月30日(星期五)14:30在公司三楼总办会议室召开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12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1月7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1月12日在公司三楼总办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建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张妮娜等18人已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二章 发生特定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的相关规定拟对上述18名激励对象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回购注销该等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拟终止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终止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决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128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以来,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和资本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目前公司股价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出现较大比例的倒挂,已大幅低于当时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18年度经营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无法满足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若继续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难以真正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经审慎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全部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434,880股,占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的0.97%。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9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拟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向82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9,324,3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拟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2、2016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2016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26人调整为825人,授予数量由1,100万股调整为1,097.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股份数量由932.43万股调整为930.23万股,预留授予部分股份的数量不变,为167.57万股。鉴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16年11月4日为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授予日,向825名激励对象授予930.2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4、2016年12月14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授予登记工作。公司董事会在授予股票的过程中,6名激励对象离职,12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因此,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股份数量由930.23万股减至912.22万股,授予对象由825人减至807人。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授予日为2016年11月4日,授予股份上市日为2016年12月16日,授予价格为8.98元/股,公司总股数将由656,790,401股增至665,912,601股。

  5、2017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激励对象张庆伟、龙彬、李烨、任钰、邹万合、李建勋、倪文强、白术勇、胡海燕、黄忠明、蒋保喜、张明、郑学省、戴毅、吴荣法、孙路、陈福海、艾国军、张梦琪、黎涛、肖伟、郭彩红、张地长、李明凯、王龙、常怀峪、侯龙云、王恒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对以上2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6,800股全部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相关授权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截至2017年9月8日,上述256,800股限制性股票相关注销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数将由665,681,301股减至665,388,601股。

  6、2017年8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根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171名激励对象164.30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授予日为2017年8月25日,预留授予股份的授予价格为7.7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17年9月22日,公司已实施并完成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授予登记工作。公司董事会在授予股票的过程中,因激励对象放弃行权或行权资金不足,实际上授予股份由164.30万股减至155.40万股,授予对象人数由171人减至164人,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上市日期为2017年9月22日,公司总股数将由665,388,601股增至666,942,601股。

  8、2017年11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王宗敏、周岳成、李佳胜、龚健、梁胜华、程海仁、杨利华、石豪、陈毅林、葛爱民、莫琛萃、梁聚、张召召、朱湘科、陈楚筹、王慧祺、唐应龙、谢超平、毛才进、蒋阳、万桥、李建华、申国良、杨养涛、杨群、柳涛,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苏小军、刘晓俊、洪金球、康旭等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激励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同意公司对陈胜等30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56,6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相关授权办理回购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截至2018年4月11日,上述356,600股限制性股票相关注销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数由666,942,601股减至666,548,401股。

  9、2017年12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753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相关解锁事宜,共计解锁2,567,940股,占公司总股本666,942,601股的0.3850%。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出具了核实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述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567,940股已于2017年12月28日上市流通。

  10、2018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激励对象柏国华等72人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61,030股全部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18年8月31日,上述661,030股限制性股票相关注销手续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办理完成,公司总股数由666,548,401股减至665,877,771股。

  11、2018年8月15日,公司分别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激励对象陈俊鸿等63人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98,950股全部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目前,上述398,950股限制性股票相关注销手续尚未办理完成。

  二、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情况说明

  1、回购原因

  截至2018年11月7日,鉴于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张妮娜等18人已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二章发生特定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上述18名激励对象持有尚未解锁合计148,82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股份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股份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8人,拟回购注销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8,820股,占公司总股本665,877,771股的0.02%。其中,拟回购注销的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113,820股,预留授予部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35,000股。

  3、回购注销股份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定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65,681,30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6月13日。

  2、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定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63,319,701股为基数(已扣减公司已回购股份3,228,700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3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5月31日。

  3、2018年9月3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确定公司2018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7,159,200股)的总股本638,718,57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0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10月15日。

  综上所述,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8.44元/股,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调整为7.31元/股。(在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三、因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情况说明

  1、终止原因

  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经营业绩能够满足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但自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以来,鉴于近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国内资本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目前公司股价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出现较大比例的倒挂,已大幅低于当时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18年度经营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无法满足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公司继续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且部分激励对象强烈提出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本着从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出发,经与激励对象充分协商沟通且审慎考虑,除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外,其他激励对象同意放弃本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并同意公司拟终止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将一并终止。

  综上,公司拟终止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2、回购注销股份数量

  除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离职员工外,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的激励对象共计719人,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286,060股,占公司总股本665,877,771股的0.94%。其中,拟回购注销的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5,107,060股,预留授予部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1,179,000股。

  3、回购注销股份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一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及“第十三章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除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外,公司因终止实施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首次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调整为8.44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预留授予股份的回购价格调整为7.31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在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次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665,877,771股减少至659,442,891股。股份结构变动详见下表:

  ■

  注:2018年8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对已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陈俊鸿等63人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98,950股进行回购注销,若该等股份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份即将由665,877,771减至665,478,821。截至本公告之日,该等限制性股票注销手续正在办理中,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公司股本仍为665,877,771股。

  六、本次终止实施计划对上市公司影响及后续处理措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后对于已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不予转回,对于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在2018年加速提取,对于与激励对象离职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不予计提。公司本次终止激励计划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东权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由于股份支付费用加速提取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历来注重人才的激励与分享,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后,公司将向员工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通过完善内部激励体系等方式继续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同行业公司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有效激励方式,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承诺自审议通过本次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七、独立董事意见

  1、鉴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张妮娜等18人已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二章发生特定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的相关规定拟对上述18名激励对象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回购注销该等尚未解锁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鉴于目前公司股价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出现较大比例的倒挂,已大幅低于当时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此外,公司预计2018年经营业绩无法满足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公司继续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公司拟终止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终止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决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张妮娜等18人已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同意公司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二章发生特定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的相关规定拟对上述18名激励对象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回购注销该等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拟终止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终止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决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终止本期激励计划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终止本期激励计划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终止本期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终止本期激励计划事项,公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12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确保公司业务发展所需,同意公司拟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等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综合授信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及业务发展需求,公司拟分别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等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综合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在额度内循环使用。授信期限、担保方式及其他具体事项将以公司与各合作银行签订的合同所约定之条款为准。

  ■

  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公司具体融资金额应以公司在授信额度内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与合作银行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本次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与合作银行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上述综合授信及贷款业务的相关手续。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资产负债率低,且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取得银行一定的授信额度,有利于拓宽筹资途径,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公司拟向合作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向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130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30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15:00至2018年11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1月27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7、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三楼总办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特别说明:

  (1)以上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11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刊载于《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以上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3)以上议案1、2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议案编码

  ■

  四、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8年8月28日8:30-11:30,13:30-17:00

  2、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相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以2018年8月28日17:00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信函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编:518049

  传真:0755-83112306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唐琨

  联系电话:0755-83112288-8829

  联系传真:0755-83112306

  联系邮箱:stock@jieshun.cn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

  邮政编码:518049

  2、参加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609”。投票简称为“捷顺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所有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11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账号:_______________  持股数:______________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可以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二〇一八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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