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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1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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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俞学锋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3人,董事李知洪、姚鹃、独立董事夏成才、李德军、沈致和、蒋骁、姜颖、刘颖斐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周帮俊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与内蒙古养老服务产业基金合作及同意其增资安琪酵母(赤峰)有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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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2018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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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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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大会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次大会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詹曼、刘阿娜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