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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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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集团 公告编号:2018-105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提案的增加、否决或变更。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13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下午3:00至2018年11月13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路TCL大厦B座19楼第一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刘斌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共计73人,代表股份4,881,626,452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03%。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23人,代表股份4,407,241,496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0人,代表股份474,384,956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5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全程监督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00:《关于调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

  议案2.00:《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及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优化审核程序的议案》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

  议案3.00:《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子议案请逐项表决)

  议案3.01:《发行主体》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

  议案3.02:《债券品种及方式》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

  议案3.03:《发行规模》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

  议案3.04:《债券期限》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

  议案3.05:《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

  议案3.06:《债券利率和确定方式》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

  议案3.07:《募集资金用途》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

  议案3.08:《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

  议案3.09:《发行方式》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

  议案3.10:《担保方式》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

  议案3.11:《偿债保障》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

  议案3.12:《上市场所》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

  议案3.13:《特殊发行条款》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

  议案3.14:《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

  议案4.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

  议案5.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莹、范秋萍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13日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修订尚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

  ■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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