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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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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声 明

  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

  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经对照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级,根据联合信用出具的联合[2017]1434号《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科森科技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在本次评级的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至本次债券本息的约定偿付日止),联合信用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本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章程》中对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利润分配以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依法定顺序按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中期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①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沛,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③当年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④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作出决议。

  (2)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制订发放股票股利的预案时,应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的相关规定如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前提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过程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达到现金分配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本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2015年度未实施过利润分配。

  2017年4月18日和5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3,706,672.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2018年2月12日和3月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74,219,2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

  五、本次可转债发行不设担保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7.58亿元,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设担保。

  六、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客户集中风险

  公司主要服务于消费电子、医疗、新能源等行业的国际知名客户,公司的主要客户包括捷普集团、富士康、柯惠集团、强生、Zimmer、Solar City、IronRidge等国际知名公司。这些客户在选择供应商时需要有严格、复杂、长期的认证过程,要求供应商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体系、质量控制体系、环境控制体系,以及较强的研发设计能力、制造能力、服务实力。公司成为他们的合格供应商后,与其形成了稳定的供应链关系。报告期内,本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合计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3.76%、66.66%、75.92%和71.30%。虽然公司提供的精密金属制造服务已开始向新客户以及其他领域拓展及延伸,但是新客户的开拓、新兴领域的拓展以及公司批量供货能力的形成还需一定的过程,若上述主要客户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风险。

  (二)下游行业波动风险

  本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领域、平板电脑领域、微创手术器械领域和光伏领域,这些行业受宏观经济运行及产业政策的影响较大。近年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行业发展迅速,2016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达到14.7亿部,同比增长2.08%,增速明显下滑,平板出货量为1.75亿台,同比下降15.6%,未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存在增速继续下滑的风险;近年来,微创手术行业发展迅速,逐步替代传统手术,但仍存在下游需求增速放缓或下滑的风险;同时,虽然根据预测,2016-2020年间全球光伏市场将以9%复合增长率继续扩大市场规模,但光伏行业仍存在需求增速放缓或下滑的风险。上述下游行业的波动或周期性变化,可能造成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公司业绩随下游产品更新换代而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的精密金属结构件主要应用于下游消费电子、医疗手术器械、光伏等领域的终端产品。医疗手术器械及光伏产品对精密金属结构件的需求较为稳定,而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为代表的消费电子类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较快,导致公司手机及平板电脑结构件业务随下游终端新产品的更新换代而波动,进而可能导致公司业绩出现下滑。

  (四)市场竞争风险

  国内精密金属制造服务企业数量庞大,客户遍布消费电子、医疗器械、新能源、机床、通信设备等众多行业。本行业的大部分企业虽然具有一定的制造能力,但是技术水平、研发能力和服务质量相对滞后,尚未形成自己的品牌,这些企业为客户提供部分无精密度要求或精密度要求不高的金属结构件产品。行业内另有部分类似本公司的企业拥有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资金实力较强,在先进的管理理念指导下,可为客户提供高精密或超精密金属制造服务,并可为客户提供具有定制式的产品和服务。

  未来随着不断有新的竞争对手突破技术、资金、人才、客户认证等壁垒进入高精密或超精密金属制造服务行业,行业竞争将加剧。若公司不能有效应对,继续保持在技术研发、产品及服务质量、客户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五)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8.06%、30.79%、28.79%和21.12%,毛利率水平是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若未来因行业竞争加剧、原材料和人工价格上涨以及产品议价能力降低导致毛利率水平下滑,将影响公司整体盈利水平。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精密金属结构件、组件制造”项目,且将主要用于生产手机及平板电脑精密金属结构件。智能手机在全球范围内普及率持续提高及金属结构件在手机、平板电脑结构件中渗透率不断提升为手机及平板电脑精密金属结构件领域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募投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20,000万件精密金属结构件、组件的生产能力,较公司现有生产能力大幅增加,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解决产能不足问题。但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公司消化产能措施未达到预期效果,公司将面临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2、募集资金运用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现有技术基础及未来市场发展趋势的预测等综合因素做出的,而项目的具体实施则与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市场竞争状况、技术进步、供求关系等因素密切相关,任何因素的变动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预期效益的实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体资金需求量较大,预计完全建成投产后将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折旧9,744.65万元,每年新增无形资产摊销49.16万元,若项目产品无法按预期实现销售,则存在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经营规模迅速扩大的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现有业务的扩张,公司的资产、业务、机构和人员等将进一步扩张,需要公司在资源整合、市场开拓、产品研发与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进行调整,对各部门工作的协调性、严密性、连续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组织管理体系不能满足公司资产和经营规模扩大后的要求,将对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带来经营规模迅速扩大后的管理风险。

  (七)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主要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若公司经营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公司的本息兑付资金压力将加大,从而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投资者回售时的承兑能力。

  2、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3、未来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款时,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设置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条款,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者提出的转股价格向下调整幅度不及可转债持有人预期,亦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或转股价格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4、可转债价格波动甚至低于面值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债券持有人可在一定期间内按照约定条件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为按面值发行(100元/张),债券期限为6年,可转债持有人可在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可转债到期日的期间内将持有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价格为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因此,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公司正股价格波动甚至低于原确定的转股价格,则可转债价格也将产生波动甚至低于面值(100元/张)。此外,因可转债包含转股权,票面利率大幅低于可比公司债券利率,如在可转债存续期内,正股价格波动甚至持续低于转股价格导致转股权价值丧失,也可能会导致可转债价格波动甚至低于面值,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虽然本次发行设置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若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后正股价格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价值降低,引发可转债价格波动甚至低于面值,从而对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可转债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在此期间相关的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尚未完全产生经济收益。如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6、可转债未担保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7.58亿元,不低于15亿元,因此本公司未对本可转债发行提供担保。如果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本公司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可转债可能因未设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请投资者关注以上重大事项提示,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Kunshan Kersen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415,576,797元[注]

  公司住所: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昆嘉路389号

  邮政编码:215300

  联系电话::0512-36688666

  传真:0512-57478678

  法定代表人:徐金根

  成立日期:2010年12月1日

  股份公司整体变更日期:2014年2月18日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科森科技

  股票代码:603626

  经营范围:手术器械研发;一类医疗器械及零部件、机电产品及结构件、精密金属结构件、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于2018年8月3日注销回购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50,723股,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415,576,797股。上述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导致的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相关工商变更事宜尚未办理完毕。

  2018年10月26日和2018年11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决议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对21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670,065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将减至412,906,732股,同时注册资本变更为412,906,732.00元。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方案于2017年8月11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8月28日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18年7月26日和2018年8月13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延长本次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8]881号”文核准。

  (二)本次可转债基本发行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61,000万元(含61,000万元),共计610,000手(6,100,000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18年11月16日至2024年11月16日。

  5、票面利率

  第一年0.5%、第二年0.7%、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2.0%、第六年3.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8年11月22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9年5月22日至2024年11月16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认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8.95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足转换为1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不足转换为1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科森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认购不足6.10亿元的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最大包销额为18,300万元。网下和网上发行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90%:10%。根据实际申购结果,最终按照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1)公司原股东: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18年11月15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2)网上发行:在上交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3)网下发行: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机构投资者。(4)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5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467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转换成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公司现有A股总股本415,576,797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A股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609,650手,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43%。

  原A股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原A股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网下认购的方式,在主承销商处进行。原A股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认购不足6.10亿元的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网下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及网下投资者获配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16、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为6.10亿元(含6.10亿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求额的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次募集资金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科森科技东台有限公司。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对科森科技东台有限公司增资。

  17、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8、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19、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方案于2017年8月28日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效期自2017年8月28日起12个月内;2018年8月13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延长本次发行方案有效期为自2018年8月28日起12个月内。

  (三)债券评级情况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四)募集资金存放专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

  为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可转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债券持有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行使权利和义务,监督发行人的有关行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 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②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③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 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⑤ 依照相关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 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⑦ 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⑧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义务

  ① 遵守公司发行本期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 依其所认购的本期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变更本期可转债的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本期可转债的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会议通知应至少在证监会指定的一种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3)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 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 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③ 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 其他对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⑤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期可转债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行人(即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券担保人(如有)、其他重要关联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本期可转债而享有表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

  (1)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董事长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3)会议主持人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除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表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包括现场、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超过二分之一同意方为有效;

  (4)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

  (5)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期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① 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 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6)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2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7)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期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束。

  三、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61,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全额包销。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最大包销额为18,300万元。

  承销期的起止时间: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22日。

  四、发行费用

  ■

  上述费用均为预计费用,承销费和保荐费将根据《承销协议》和《保荐协议》中相关条款及最终发行情况确定,其他发行费用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主要日程与停复牌示意性安排

  本次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示意性安排如下(如遇不可抗力则顺延):

  ■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六、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证券无持有期限制。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七、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

  (三)发行人律师

  ■

  (四)发行人会计师

  ■

  (五)资信评级机构

  ■

  (六)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

  (七)股份登记机构

  ■

  (八)本次可转债的收款银行

  ■

  

  第二节 主要股东情况

  一、公司的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截至2018年10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415,576,797股,股本结构如下:

  ■

  截至2018年10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单位:股

  ■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徐金根直接持有公司37.13%的股权,王冬梅系徐金根配偶,持有公司15.33%的股权,徐金根、王冬梅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徐金根基于个人资金需求,累计将其持有的公司57,843,380股有限售条件股份予以质押,质押股份数占其持股总数的37.49%,占公司总股本的13.92%。王冬梅基于个人资金需求,将其持有的公司38,780,000股有限售条件股份予以质押,质押股份数占其持股总数的60.88%,占公司总股本的9.33%。

  实际控制人徐金根、王冬梅合计累计质押96,623,38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44.32%,占公司总股数的23.25%,上述股份质押不会引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转移,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徐金根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生,身份证号32052319690204****,现任科森科技董事长。

  王冬梅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生,身份证号32052319681222****,系徐金根之妻,2005年1月至2015年6月任科森精密董事。

  徐金根、王冬梅除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外,不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节的财务会计数据反映了本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状况,引用的财务会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引自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2018年1-9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根据上述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

  一、公司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2016年1月,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3年、2014年及2015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6)第012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7年4月,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7)第181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8年2月,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8)第034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非经常性损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审核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行字[2006]2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证监会计字[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计字[2007]9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公司编制了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和净资产收益率计算表。2018年2月12日,上会会计师对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数据进行审核,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8)第0378号的专项审核报告。

  三、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报表

  (一)最近三年一期合并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与每股收益率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已对2015年、2016年和2017年每股收益进行追溯调整。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2018年1-9月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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