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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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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在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后5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累计额的20%;

  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累计额的50%;

  ③若超过上述①、②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新聘任的该等人员遵守本预案,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4)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约束性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公司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公司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控股股东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及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五)本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36个月)内有效。”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分析,提出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同时相关承诺主体出具了承诺。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积极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时填补每股收益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拟采取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的措施,具体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制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专户存储、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中,在公司、保荐人和托管银行的三方监管下,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以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和风险应对能力将得到增强。公司将通过加快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2、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整体规模、产品优化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公司将以市场化手段,力争通过内涵式发展和外延式扩张,推动公司跨越式发展,确保公司经营业绩持续稳健增长。公司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营,打造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经营管理团队。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加强企业文化创新,促进专业队伍建设

  本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团队具有多年的通信技术服务行业从业经验,能够及时把握行业趋势,抓住市场机遇。公司将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完善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流程制度建设,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制度保障。

  继续发扬公司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企业核心价值观,团结员工致力于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用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及企业核心价值观来凝聚力量,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引导员工成为优秀企业文化的建设者和践行者,提升企业形象。

  5、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订《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广大股东进行相应的利润分配,优先采取现金分红形式,并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6、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建立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考核体系,对采购、生产、销售等各方面进行管控,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提高公司利润率。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和保证: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人违反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时为止。”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承诺: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六兵和梅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六兵、梅漫承诺: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九、中介机构对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发表的意见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承诺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出具上述承诺函的主体资格;承诺函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本次股票上市的有关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8,444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391号”文核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42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贝通信”,股票代码“603220”。本次发行的8,444万股社会流通股将于2018年11月15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8年11月15日

  (三)股票简称:贝通信

  (四)股票代码:60322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33,776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8,444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的 8,444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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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是专业从事通信网络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业务以通信网络建设为主,同时兼顾通信与信息化系统集成、通信网络优化与维护、通信网络规划与设计业务。

  公司自成立至今,依靠专业化的团队、精细化的项目管理、一体化的服务,已经发展成为面向全国开展服务的专业通信网络技术综合服务商。公司客户以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三大电信运营商为主,同时为中国铁塔、南水北调、中能建、葛洲坝等大型企业与政府提供专用通信与信息化服务。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已在全国设立了26个二级经营机构(事业部/办事处),服务区域覆盖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

  公司拥有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各类资质,主要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贰级资质、对外通信工程承包资质、安防工程壹级资质、通信网络代维企业乙级资质、有线通信规划设计专业乙级资质。

  公司始终坚持改进创新、持续发展的经营方针,专注客户需求做大做强。公司坚持以客户服务为中心,在各省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驻地经营服务,确保客户满意度;坚持以员工为根本,持续提升岗位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关注员工心态与实际困难,确保员工满意度;建立健全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做到项目全过程关键节点控制管理,确保项目服务品质。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及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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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持股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争议。

  (二)上述人员最近三年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最近三年及本上市公告日签署日,上述人员直接、间接(间接持股数=合伙企业<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数×合伙企业<或持股计划>的合伙人<或认购人>持有该合伙企业出资比例)持有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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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介

  本次发行后,李六兵和梅漫夫妇合计持有公司32.81%的股权;同时,李六兵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具有实质影响,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行为。李六兵和梅漫夫妇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李六兵先生,居民身份证号42010319650418XXXX,住所为武汉市江汉区嘉陵江路,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为27.87%。

  梅漫女士,居民身份证号42010719730812XXXX,住所为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路,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为4.93%。

  四、发行人有关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5,332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44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33,776万股的比例为25.00%。

  ■

  截至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80,001户,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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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六兵与梅漫系夫妻关系;股东李云系李六兵之弟。股东张军系李六兵之外甥;股东李萍系李六兵之侄女;股东李洁系李六兵之侄女。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上述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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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情况,见本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部分。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8,444万股。本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33,776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7.85元/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8,434,192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884%;网上发行75,784,056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9.7490%。本次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21,752股,包销比例为0.2626%。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66,285.40万元。

  2、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1月1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19 号)。

  六、发行费用

  ■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5,198.87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0.62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6,285.4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 5,198.8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1,086.53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8年11月12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19 号)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4.15元/股(以截至2018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为0.34元/股。(按照2017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22.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7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18年6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8年1-6月、2017年度、2016年度和2015年度的利润表、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天健审〔2018〕2-35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17年12月31日及2018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1-9月及2018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17年1-9月及2018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其中2017年1-9月及2018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2018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8年1-9月主要财务信息

  ■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2018年1-9月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根据公司2018年1-9月财务报表,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计227,461.59万元,较上年末增长18.41%,主要系公司开工项目增加,存货规模有所提高,同时收入规模增长较快,应收账款相应增长;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负债合计144,632.96万元,较上年末增长24.22%,主要系为保证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增加所致。

  2018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97,734.4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2.09%,主要系随着国内4G网络建设的持续推进、5G研发的深入、物联网应用场景的逐步落地、高速率光纤宽带的普及,新建宽带网络等相关业务量逐步增大,连带拉动了通信网络建设服务需求;同时公司凭借专业技术优势、行业经验以及品牌影响力,利用电信运营商实施大规模网络建设契机,在公开招投标中的中标份额不断增加、服务区域逐步扩大,收入大幅增长。2017年底在中国移动2018-2019年通信设备安装服务集中采购中,公司中标15个省(市)、19个标段(排名第四),中标额超过30亿元。2018年5月,在中国移动2017年至2018年传输管线工程施工服务集中采购(补充采购)湖北项目,中标18个标段(排名第一),中标份额4.69亿元,中标份额的不断提升为营业收入的增长奠定基础。

  2018年1-9月,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718.13%、713.75%、699.40%和739.47%,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较上年同期显著提高,主要系2018年1-9月公司收入规模大幅增长,规模效应显现,期间费用增长幅度低于收入规模增幅,盈利能力显著增强。

  三、2018年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突变情形。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原材料和劳务的采购规模、采购价格,主要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故发行人预计2018年度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为“丙方”。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世俊、郑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6、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7、甲方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监管期间,如因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专户受限或者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状况正常。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无重大变化。

  (三)原材料、劳务采购价格、产品和服务销售价格的重大变化及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原材料、劳务采购采购价格、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价格无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未出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投资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重大投资活动。

  (六)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无重大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未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变化。

  (十二)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之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孙世俊、郑勇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担任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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