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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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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8-272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1日~11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1日下午3:00至2018年11月12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45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5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22人,代表股份633,887,9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6513%。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628,500,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51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5,387,6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3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1、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33,647,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621%;反对2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276,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2215%;反对2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77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33,647,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621%;反对20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324%;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276,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2215%;反对20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5181%;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260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价格区间或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33,647,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621%;反对19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304%;弃权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276,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2215%;反对19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4271%;弃权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351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33,695,0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696%;反对15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249%;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324,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5729%;反对15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1667;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260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33,695,0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696%;反对15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249%;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324,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5729%;反对15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1667;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260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33,682,7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676%;反对15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249%;弃权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311,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4819%;反对15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1667;弃权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351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7、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33,730,2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751%;反对15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2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359,3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8333%;反对15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16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8、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具体办理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33,647,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621%;反对2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276,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2215%;反对24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77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9、本次决议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为:同意633,647,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621%;反对20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324%;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276,6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2215%;反对20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5181%;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260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二)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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