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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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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18-102
债券代码:112422 债券简称:16飞马债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

  一、 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近期相继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等裁决机构送达的传票、起诉状等涉诉材料。

  二、 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优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上海寰亚电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3:黄壮勉

  被告4:俞倪荣

  被告5:谢雨彤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原告称:2017年12月,被告1与被告2签订《煤炭购销供应链执行合同》,被告1向被告2采购煤炭并以商业承兑商票方式付款。其后,被告2将其对被告1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以融资44,252,479.99元(原告与被告4、5签订《保理业务保证合同》,约定被告4、5对该融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将被告1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被告3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对该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提供保证担保)。因被告1在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未能兑付,原告以票据纠纷作为案由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1)被告1立即支付票据款项44,252,479.99元,并自2018年7月1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与被告1就前述票据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承担本案律师费46万元,以上合计44,712,479.99元;(4)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其他全部费用。

  案件二: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寰亚电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三:俞倪荣

  被告四:黄壮勉

  被告五: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原告称: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受让被告一享有的对被告五的应收债权人民币26,210,675.31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一将出票人和承兑人为被告五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6,210,675.31元)背书给原告;同日,被告五作为开票人和承兑人出具《收货及付款确认函》,确认票据到期无条件支付款项,并承诺就拒绝/逾期付款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分别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被告一与原告签署的上述应收账款转让协议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被告五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于2018年8月14日到期,被告五仅兑付了人民币4,000,000元,还剩余22,210,675.31元未兑付,原告向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发送通知函要求支付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共同向原告返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22,210,675.31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8月20日,违约金为1,686,548.84元,违约金以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和资金占用费、服务费即26,898,705.54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被告一受让应收账款的实际天数),每日0.066%计算,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五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8月20日,违约金为103,794.27元,违约金以拒绝/逾期全额支付的票据所载之票面金额为26,210,675.31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0.066%支付违约金;(4)请求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5)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三: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优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上海寰亚电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3:黄壮勉

  被告4:俞倪荣

  被告5:谢雨彤

  被告6:谭寓丹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原告称:2017年5月,原告与被告2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约定被告2将不同买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以申请保理融资,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确定的买方为准。其后,原告与被告4、5签订《保理业务保证合同》,约定被告4、5为前述保理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3月,被告2向原告递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将对被告1享有的应收账款27,712,867.90元(到期日为2018年6月27日)转让给原告,并于同日通知了被告1前述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前述应收账款所涉及的基础合同为被告1与被告2于2018年1月签订的《煤炭购销供应链执行合同》,被告1向被告2采购煤炭并于2018年3月27日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27,712,867.90元;同日,被告2将前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被告3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被告1前述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7月,被告6与原告签署《房产抵押合同》一份,以其拥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2580弄18号501室房产作为担保,担保其和被告2与原告签订的《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前述应收账款期限届满,原告向各被告主张权利但未获履行,因此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1)被告1立即支付应收账款27,712,867.90元,并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24%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2在原告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并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24%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被告3就被告1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4、5就被告2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原告对被告6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2580弄18号501室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被告1、2、3、4、5承担本案律师费37万元及案件受理费。以上费用共计28,082,867.90元。

  案件四: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优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上海寰亚电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3:黄壮勉

  被告4:俞倪荣

  被告5:谢雨彤

  被告6:谭寓丹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原告称:2017年5月,原告与被告2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约定被告2将不同买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以申请保理融资,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确定的买方为准。其后,原告与被告4、5签订《保理业务保证合同》,约定被告4、5为前述保理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3月,被告2向原告递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将对被告1享有的应收账款26,190,908.22元(到期日为2018年6月26日)转让给原告,并于同日通知了被告1前述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前述应收账款所涉及的基础合同为被告1与被告2于2018年1月签订的《煤炭购销供应链执行合同》,被告1向被告2采购煤炭并于2018年3月21日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26,190,908.22元;同日,被告2将前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被告3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被告1前述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7月,被告6与原告签署《房产抵押合同》一份,以其拥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2580弄18号501室房产作为担保,担保其和被告2与原告签订的《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前述应收账款期限届满,原告向各被告主张权利但未获履行,因此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1)被告1立即支付应收账款26,190,908.22元,并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被告2在原告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并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18%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被告3就被告1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4、5就被告2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原告对被告6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2580弄18号501室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被告1、2、3、4、5承担本案律师费31万元及案件受理费。以上费用共计26,500,908.22元。

  案件五: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四: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五:黄壮勉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原告称:2017年9月,原告作为委托人、案外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银行”)作为贷款人,与被告一作为借款人签订《上海华瑞银行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以自有合法资金委托案外人华瑞银行向被告一发放贷款。为担保被告一履行借款合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被告五出具《保证函》,承诺为被告一在上述借款合同和协议书项下债权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实现权利的费用等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委托华瑞银行于2017年9月8日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0元,并向被告一发送了《还款通知书》。委托贷款期间为2017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8日。首期还款日为2017年12月8日,以后每月为当期还款日,共分8期偿还贷款本息。起息后,被告一于2018年6月8日支付第3期款项后,至今未支付剩余款项,其中第4期款项人民币5,920,000元已于2018年9月8日到期,经原告多次与被告一沟通并催收其还款,但至今被告一仍未有任何归还,原告认为被告一已构成严重违约,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借款本息人民币48,044,000元(到期未付本金5,000,000元+未到期本金40,000,000元+到期未付的逾期利息920,000元+未到期的利息2,124,000元) ;2、判令被告一偿付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计算如下:1)截止2018年9月13日,因逾期支付第4期贷款本息产生的逾期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4,800元;2)自2018年9月1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诉请第1项未偿贷款本息人民币48,044,000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1至第2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由所有被告承担。

  案件六: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四: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五:黄壮勉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原告称:2017年9月,原告作为委托人、案外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银行”)作为贷款人,与被告一作为借款人签订《上海华瑞银行人民币单位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以自有合法资金委托案外人华瑞银行向被告一发放贷款。为担保被告一履行借款合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与原告签署《保证合同》,被告五出具《保证函》,承诺为被告一在上述借款合同和协议书项下债权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实现权利的费用等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委托华瑞银行于2017年9月11日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0元,并向被告一发送了《还款通知书》。委托贷款期间为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11日。首期还款日为2017年12月11日,以后每月11日为当期还款日,共分8期偿还贷款本息。起息后,被告一于2018年6月11日支付第3期款项后,至今未支付剩余款项,其中第4期款项人民币5,920,000元已于2018年9月11日到期,经原告多次与被告一沟通并催收其还款,但至今被告一仍未有任何归还,原告认为被告一已构成严重违约,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借款本息人民币48,044,000元(到期未付本金5,000,000元+未到期本金40,000,000元+到期未付的逾期利息920,000元+未到期的利息2,124,000元) ;2、判令被告一偿付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计算如下:1)截止2018年9月13日,因逾期支付第4期贷款本息产生的逾期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920元;2)自2018年9月1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诉请第1项未偿贷款本息人民币48,044,000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1至第3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由所有被告承担。

  案件七: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尘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一: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寰亚电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原告称:2018年6月,被告一签发并承兑了六张收款人为被告二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中:五张票面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万元,一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76万元,到期日均为2018年9月12日。2018年6月,被告二将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原告作为持票人向被告一提示付款并遭到拒付,无法获得相应票款,遂起诉。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对应的本金及利息;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八: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CTBC Bank Co., Ltd(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注: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壮勉、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原告称: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与香港飞马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了Facility Letter(贷款合同),最高贷款金额为1,800万美金,黄壮勉及深圳飞马为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担保责任。香港飞马到期后未偿还相关借款金额,信托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书面告知三被告具体信息并要求提出还款要求,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1)要求立即支付贷款金额及相关利息(截止至2018年10月23日,信托公司要求我方偿还债务共计9,094,115.02美金,其中本金为8,979,245.89美金);(2)按照年化8.8355%的利率,以8,979,245.89美金为本金支付从2018年10月23日起直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支付诉讼费用及其他。

  案件九: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Mitsubishi Corporation RTM International PTE. LTD.

  被告:Kyen Resources PTE. LTD.(注:恺恩资源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原告称:2017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了Kyen Resources PTE. LTD.向Mitsubishi Corporation RTM International PTE. LTD.采购纯铝锭的买卖合同。原告称已发三批货物,分别为500.711公吨、500.398公吨和500.368公吨,被告尚未支付货款。(注:前述表述为翻译稿,具体以原文为准。)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1)(未收到款项的)原告是货物的合法所有人,被告作为原告的受托人占有了货物;(2)将被被告占有或控制的货物发给原告;(3)如果被告处置货物,可追溯收益是原告的;(4)被告对货物和可追溯收益的一份真实完整的叙述;(5)进一步的赔偿:(a) 货物的转换;(b) 被告的违约责任;(c) 就可追溯收益,被告违反委托责任;(6)利息;(7)费用;(8)其他。(注:前述表述为翻译稿,具体以原文为准。)

  案件十: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Hyundai Corporation Singapore Pte.Ltd.

  被告:Kyen Resources PTE. LTD.、陈曦、黄壮勉、张健江、王丽梅、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原告称:2017年12月27日、2018年3月13日双方签订了Hyundai Corporation Singapore Pte.Ltd.向Kyen Resources PTE. LTD.采购铝锭的三份买卖合同。原告称已开具了总金额为10,098,965.60美金的三张信用证,被告未完全履行交货义务。(注:前述表述为翻译稿,具体以原文为准。)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要求被告返还8,997,149.96美元、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按年化5.56%支付上述金额的利息,及其他。(注:前述表述为翻译稿,具体以原文为准。)

  案件十一: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Concord Resources Litimted

  被告:Kyen Resources PTE. LTD.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原告称:双方于2017年10月16日签订了Kyen Resources PTE. LTD.向Concord Resources Litimted采购LME Registered Primary Aluminium P1020 Standard的买卖合同,原告称已发货,被告尚未支付货款。(注:前述表述为翻译稿,具体以原文为准。)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要求被告支付1,091,470.92美元货款,或返还货物,及其他。(注:前述表述为翻译稿,具体以原文为准。)

  三、 判决或裁决情况

  案件一: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的银行存款共22,210,675.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三: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四: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五: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六: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七: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八: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九: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Mitsubishi Corporation RTM International PTE. LTD.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新加坡高级法庭于2018年10月3日做出禁止令,限制被告出售、处置前述三批货物。

  案件十: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Hyundai Corporation Singapore Pte.Ltd.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新加坡高级法庭于2018年10月11日做出禁止令,限制被告在8,997,149.96美元范围内处置其资产。

  案件十一: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Concord Resources Litimted向法院申请,新加坡高级法庭于2018年10月22日做出临时禁止令,限制被告不得处置标的货物;被告在7天内付款;被告在7天内将标的货物的处置情况和信息告知原告。

  四、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尚未获悉其他应予以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五、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相关诉讼事项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此外,鉴于公司部分资产涉诉处于被查封(冻结)状态,未来公司可能需要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可能会对公司业务开展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公司正积极与有关各方债权人进行密切沟通协商,力争尽快解决相关问题。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 备查文件

  1、 法院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

  2、 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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