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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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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8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苏01民初2729号案件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8年11月11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苏01民初2729号案件的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法律文书主要内容

  南京市中院依法受理原告江苏盈时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冠福股份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18年12月20日届满,要求公司应当在该期限前向南京市中院提交证据,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同孚实业承担违约责任、立即履行双方合作协议所规定的还款义务及承担逾期罚息。

  (2)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履行担保义务、在6,000万元的额度内支付应付款项,并以年化率24%支付2018年10月2日至实际还款期的滞纳金,承担原告为实现质权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2729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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