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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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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029    公告编号:临2018-071

  债券简称:15南航01   债券代码:136053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9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1月20日

  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发行的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1月20日支付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15南航01

  (三)债券代码:136053

  (四)发行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30亿元

  (六)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七)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3.63%,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4.15%。

  (八)起息日:2015年11月20日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20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十)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1月20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1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已于2015年12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二)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十三)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581号。

  (十四)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3%。本次付息每手“15南航01”(13605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6.3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29.0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32.67元。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二)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11月19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时间:2018年11月2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1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南航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5南航01”(13605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6.30元(含税)。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南航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齐心路68号中国南方航空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昌顺

  联系人:魏兵

  电话:020-86123412

  传真:020-86113527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14层

  联系人:周磊

  电话:0755-8213 0833

  传真:0755-8213 343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电话:021-6887 0114

  传真:021-6887 5802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3日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029  公告编号:临2018-07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和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一般性授权,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18年11月12日以董事签字同意方式,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同意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注册发行超短融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一般公司债券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在有关债券额度有效期内,根据资金缺口与债务调整目标,择机分批发行;

  二、同意授权厦航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相关事宜。

  本次董事会应参会董事7人,实际参会董事7人。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述公司债券的发行须严格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债券的发行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情况: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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