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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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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18-079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公司”或“本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69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56,958.61万股的9.998%。其中首次授予5,4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6,958.61万股的9.586%; 预留23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6,958.61万股的0.413%,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13%。

  5、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东北制药A股普通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5.72元/股。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董事会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281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7、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8、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9、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10、解除限售安排: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包括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在未来24个月内分二期解除限售。

  ■

  11、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含2018年授予的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表示

  ■

  若预留部分在2019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表示

  ■

  (1)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

  (2)各年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上“净利润”指标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为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激励成本加回后的净利润。

  1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3、公司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均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1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5、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1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东北制药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一、 释义

  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二、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股权激励计划。

  三、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2、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3、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四、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总人数共计281人,但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

  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东北制药A股普通股。

  (二)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69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56,958.61万股的9.998%。其中首次授予5,4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6,958.61万股的9.586%;预留23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6,958.61万股的0.413%,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13%。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且尚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权益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六、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三)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包括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在未来24个月内分二期解除限售。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五)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7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7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1.43元的50%,为每股5.72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1.21元的50%,为每股5.61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八、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含2018年授予的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表示

  ■

  若预留部分在2019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表示

  ■

  (1)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

  (2)各年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上“净利润”指标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为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激励成本加回后的净利润。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则其当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东北制药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该指标反映企业主要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测算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每股5.63元。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在2018年11月30日,预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上述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激励对象若降级或者职位变动较大,则按照新调任的级别或者岗位对应所获得的份额解除限售。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劳动或劳务合同期满拒绝续签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公司战略及经营业务调整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利息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且不再与公司存在任何劳务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继续签订劳务合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6、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8、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照本计划上述相关规定确定,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1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1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2)/(P1×(1+n2))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2为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发生本计划规定的需要回购注销情形,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18-081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18年11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2、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董事吴开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董事会,也未授权他人投票。

  3、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所形成的决议有效。

  二、会议审议及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公告。

  董事魏海军先生、黄成仁先生、敖新华先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公告。

  董事魏海军先生、黄成仁先生、敖新华先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8、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10、授权董事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董事魏海军先生、黄成仁先生、敖新华先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公司公告。

  董事魏海军先生、黄成仁先生、敖新华先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18-082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18年11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2、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3、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所形成的决议有效。

  二、会议审议及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1月10日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18---083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27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上午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15:00至2018年11月27日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会表决的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8年11月20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8号,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公司将于2018年11月21日发布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均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议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委托书、委托授权人证券账户;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

  (2)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8年11月21日上午9:00-11:30;13:00-16:00。

  3.登记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8号,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会议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及委托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8号

  (3)联系人:田芳

  (4)联系电话:024-25806963

  (5)传真:024-25806400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0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为“360597”,投票简称为“东药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11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数: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帐号: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_________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

  说明:

  1.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2.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对某一议案不进行选择视为弃权。

  (本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及剪报均有效)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18---084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姚辉、梁杰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8年11月27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作为征集人,仅对本公司拟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激励相关审议事项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8号

  股票上市时间:1996年5月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证券代码:000597

  法定代表人:魏海军

  董事会秘书:张利东

  公司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8号

  邮政编码:110027

  联系电话:86-24-25806963

  传真:86-24-25806400

  公司网站:www.nepharm.com.cn

  (二)本次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如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议案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请详见公司公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83。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姚辉、梁杰,其基本情况如下:

  姚辉,男,1964年8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博士,1985年至1988年任职于江西财经学院(现江西财经大学)经济系教师,1991年至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现任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在最高人民法院挂职,担任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2017年3月至今,兼职于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2017年1月至今,兼职于中国人民大学文化科技园公司担任董事。

  梁杰,女,1961年12月出生,沈阳工业大学会计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984年7月至今任职于沈阳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历任会计系副主任、主任、管理学院副院长、院党总支委员,中国会计学会高等工科院校分会副会长。1996年破格晋升为教授,2001年入选辽宁省第二届百千万工程百层次人选、辽宁省第九届党代会代表,曾获辽宁省优秀教师、沈阳市劳动模范等称号。曾任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罚戒。

  3、征集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形,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具备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的资格。

  4、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本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且对《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18年11月2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期间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法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请在下述所有文件上加盖法人股东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①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如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及相关公证文件);

  ④法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2)个人股东须提供下述文件(请股东本人在所有文件上签字):

  ①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③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由本人签署;如系由本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本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及相关公证文件)。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收件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8号

  邮政编码:110027

  联系电话:86-24-25806963

  传真:86-24-2580640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4、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公司委托的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至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该审议事项投弃权票;选择一项以上的,则征集人将认定本授权委托书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姚辉、梁杰

  2018年11月10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姚辉、梁杰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及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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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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