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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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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 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8-105
债券简称:17精工01 债券代码:143400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7精工01”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4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1月15日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7精工01”、“本期公司债券”)将于2018年11月15日支付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披露的《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17精工01

  (三)债券代码:143400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3.85亿元

  (五)债券期限:债券期限为 4年,在债券存续期的第2个计息年度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票面利率:6.50%

  (七)债券起息日:2017年11月15日

  (八)付息日:2018年至2021年每年的11月1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九)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十)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公司债券于2017年12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十一)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17精工01”的票面利率为6.50%,每手“17精工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5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一)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4日

  (二)本次付息债权付息日:2018年11月1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1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精工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登记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登记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兑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年度债券兑息资金划入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登记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登记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登记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公司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公司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上述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7精工01”付息兑付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非居民企业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传真至本公司,盖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处。

  联系人:曹飞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999号大虹桥国际32楼

  电话:021-62968628

  传真:021-62967718

  信封上请注明“17精工0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

  联系人:沈月华

  电话:021-62968628

  传真:021-62967718

  邮政编码:201199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19层1903、1905号

  联系人:孟婧

  电话:010-66538784

  传真:010-6653848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10日

  附表:

  “17精工01”付息兑付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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