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9日(周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8日~2018年11月9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8日15:00至2018年11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泉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598弄25号9楼。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985,351,6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36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64,063,4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97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1,288,2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90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万俊律师、杨璐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85,344,0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7,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28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1%;反对7,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以上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万俊律师、杨璐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