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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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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15国君G1”公司债券赎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18-075

  债券代码:136047         债券简称:15国君G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15国君G1”公司债券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8年11月14日

  ●赎回价格:103.60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11月15日

  ●赎回数量:人民币5,000,000,000元

  ●赎回兑付总金额:人民币5,180,000,000元

  ●赎回款发放日:2018年11月19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15国君G1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5国君G1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发行完成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1)(以下简称“15国君G1”),2018年11月19日为15国君G1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公司可于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2018年10月8日,公司决定行使15国君G1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5国君G1全部赎回。

  现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15国君G1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条款约定如下:

  发行人有权于15国君G1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15国君G1将被视为在第3年末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15国君G1。赎回的支付方式与15国君G1到期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将按照15国君G1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则15国君G1将继续在后2年存续。

  二、本次公司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8年11月19日为15国君G1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决定是否在该日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8年11月14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国君G1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的约定,15国君G1的赎回价格为103.60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次赎回的本金总额为5,000,000,000元,兑付第3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180,000,000元,本息总金额为5,180,000,000元。

  (四)赎回程序

  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关于行使“15国君G1”公司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2018年10月8日)及3次提示性公告 (分别为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0月24日、2018年11月1日),通知15国君G1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事项。

  公司本次执行全部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8年11月15日)起所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国君G1将全部被冻结。

  (五)赎回款发放日:2018年11月19日

  1、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15国君G1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交易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8年11月15日)起, 15国君G1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 15国君G1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15国君G1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15国君G1利息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付息网点自行承担。15国君G1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15国君G1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15国君G1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15国君G1兑付兑息工作的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15国君G1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5国君G1面值 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6.00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15国君G1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每手15国君G1面值 1,000元税后实际派发利息为32.40元。

  三、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证券大厦

  联系人:沈凯、谢佐良、赵领

  联系电话:021-38677530

  传真:021-38670309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8日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18-076

  债券代码:136048         债券简称:15国君G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6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1月19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发行完成了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1月19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二)证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5国君G2”,证券代码为“136048”

  (三)发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

  (五)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80%。

  (七)计息期限:品种二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止,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品种二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8日。

  (八)付息日:品种二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11月19日。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品种二赎回或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19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九)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095号文件批准发行。

  (十)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2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80%,每手“15国君G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8.0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二)利率:本期债券品票面利率为3.80%。

  (三)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6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付息日:2018年11月1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1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国君G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8年11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RQFII最晚于2018年11月26日前(含当日)将本公告所附表格(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赵领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石门二路8号)国泰君安大厦17层

  电话:021-38677723

  传真:021-38670309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2、如上述QFII、RQFII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2018年12月3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3、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石门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沈凯、谢佐良、赵领

  联系电话:021-38677530

  邮政编码:200041

  网址:www.gtja.com

  (二)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9日

  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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