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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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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股东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86          证券简称:汇源通信        公告编号:2018-106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股东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期,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36号)(以下简称“《决定》”),并已通过电子邮件、快递等方式转送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收。现将《决定》相关内容披露如下:

  “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股份质押事项的情况。

  2017年7月10日,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通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公司增持至5%,持有967万股,其中783万股已被质押。2017年8月,你公司增持至1283万股。2017年9月5日,你公司将所持499万股进行质押,合计质押比例为6.63%。但是,你公司未及时通知汇源通信该质押事项并进行披露,相关质押事项直到2017年10月30日才在公司2017年三季报中予以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吸取教训,切实履行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并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或在上述选定媒体上刊登。公司及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将持续关注本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586          证券简称:汇源通信        公告编号:2018-107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四川证监局对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

  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期,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39号)(以下简称“《决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送达回证》(以下简称“《送达回证》”),并已通过电子邮件、快递等方式转送给各方。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已收到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章的《送达回证》并转送至四川证监局,尚未收到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关于《决定》的《送达回证》及相关文件。若本公告披露之后收到相关文件,公司将及时转送至四川证监局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决定》相关内容披露如下:

  “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经查,你们在要约收购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通信)部分股份过程中,存在不公平对待全体股东、未按规定披露进展公告等违规问题。

  一、不公平披露要约收购价格等重大信息

  2018年2月22日午间,汇源通信披露了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告知函》,称你们双方于2月15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并协商决定拟要约收购股份不少于总股本15%,要约收购价格为不超过21.5元/股,已与相关预受要约方签署88份预受要约协议书,涉及预受股份2508万股。《告知函》签署日期为2018年2月21日。

  但是,以上预受要约协议书中86份签署日期为2018年2月9日和14日,且预受要约协议书已包含“要约收购价格为21.5元/股”等重大信息,你们未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二十六条。

  二、未按规定披露要约收购进展

  2018年2月27日,汇源通信披露了你们作为收购人提交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按照《收购办法》要求,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应通知公司并公告,此后每30日披露一次进展公告,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截止目前,你们未按照上述规定披露进展公告,违反《收购办法》第三十一条。

  根据《收购办法》第七十五条,我局决定责令你们改正。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披露要约收购进展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或在上述选定媒体上刊登。公司及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将持续关注本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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