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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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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18-119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2018年11月5日、11月6日、11月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15.8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18-118),为便于投资者理解,现就公司近期发生的重大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1、截止2018年10月18日,经公司自查,公司未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为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提供担保金额为18,7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24%);另外,升达集团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前期贷款余额为9,750万元,是否逾期存在异议,是否属于违规担保存在争议,仍在继续核查中,需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07)

  2、截止2018年10月18日,经公司自查,升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金额约93,168.8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5.81%);其中,存在3笔借款或涉及升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存在争议,在继续核查中,金额总计7,070.1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2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对外担保、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07)。

  3、2018年9月28日升达集团全体股东与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投集团”)签订《债务重组框架协议》,各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升达集团和升达林业的占款、违规担保、查封及司法冻结等问题进行了框架性的约定,现相关事宜仍在推进中,同时,升达集团也在与更多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洽谈。

  升达集团将加快与各战略投资者的谈判进程,将通过转让股权引入战略投资者、出售升达集团资产,协调合法贷款亦或转让对升达林业的控股权等方式推进升达集团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以积极筹措资金偿还所占用的升达林业资金,以解决对升达林业的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升达集团将力争在11月内与相关各方签署正式合作协议,获得资金支持或资产注入,保障升达集团在12月31日前解决对升达林业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对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公开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

  4、成都市温江区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杨蜀华已于2018年11月2日将所持有的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升达”)100%股权(出质股权数额:5,200万人民币)质押给公司,如截至2018年12月31日升达集团仍未完全偿还所占用的升达林业的资金,办理了股权质押的上海升达的所有股权将抵偿给升达林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给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5)。

  5、公司于2018年11月4日收到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告知函》,告知公司升达集团与战略投资人正在洽商,可能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但该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8-120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公司于2018 年8月29日、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9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的公告》(2018-09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8-102)、《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8-103),披露了原告刘凤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林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诉升达林业、升达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升达林业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1、近日,因原告刘凤诉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林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胜诉。2018年11月7日,公司收到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8川0115执保257号之三),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将被保全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街支行募集资金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8万元扣划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专项账户。根据公司《账户交易历史》,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街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已被扣划58万元。

  2、近日,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诉升达林业、升达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789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胜诉,现将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1)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返还借款本金9284892.9元和支付利息、罚息(利息计算年利率为4.5675%,计算期间为2018年5月21日计至2018年5月31日,计算基数为本金2100万元。罚息计算年利率为4.5675%×150%,计算期间及对应计算基数: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5日为10467074.4元;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11日为9555304.04元;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21日为9340538.61元;2018年6月22日为9340491.71元;2018年6月23日至还款为止为9284892.9元);

  (2)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94元、减半收取计38397元,由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公司及升达集团都未在法定期间上诉,以上判决已经生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川0104执4465号《执行裁定书》,2018年11月7日,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街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被扣划人民币9,397,306元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专项账户。

  3、近日,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升达林业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粤03执1430号《执行裁定书》,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街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被扣划人民币6166746.19元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项账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或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公司募集资金减少,导致相应的存款或理财收益减少。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2、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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