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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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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7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近日核查发现,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冻结的银行账户及资金的基本情况

  1、本次新增冻结的银行账户及资金的基本情况:

  ■

  上述表格中附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德化支行”)新增申请冻结金额6,600,000.00元,因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 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所以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

  2、本次冻结原因

  本次公司在建行德化支行新增申请冻结金额6,600,000.00元,因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所以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尚未知具体冻结原因。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及资金的情况:

  ■

  上述表格中附注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被申请冻结金额56,610,000.00元、20,160,000.00元,公司在建行德化支行被申请冻结金额6,600,000.00元,因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 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所以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被申请冻结银行账户共10个,其中2个基本存款账户、1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7个一般结算账户,被法院申请冻结金额为170,815,233.34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2%,实际被法院冻结金额为2,816,309.97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530%。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是一家控股型企业,母公司不经营具体业务,主要由三家控股子公司负责生产经营: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的业务为医药中间体、维生素E研发、生产、销售;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的业务为塑贸电子商务;上海五天负责的业务为投资性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的黄金采矿业务、商业保理业务都由其他的控股子公司负责经营。本次资金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的金额较小,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530%,暂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对已判决案件的案件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未能收到法院的相关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未能积极应诉并提出有效抗辩,法院以缺席判决形式作出判决,公司已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暂时无法预计该等判决终审后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及子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案件鉴于尚未进入诉讼阶段,在未经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之前,暂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以上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77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粤0304民初38090号案件

  《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六”)于2018年11月8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粤0304民初38090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福田区法院定于2019年3月4日9时15分就案号为(2018)粤0304民初38090号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朋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林文昌(以下简称“被告三”)、宋秀榕(以下简称“被告四”)、陈宇(以下简称“被告五”)、冠福股份合同纠纷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法院庭审管理中心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25,000,000元、保理费360,000元(暂计至2018年9月28日,之后应按150,0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期间的保理费,直至被告清偿全部款项)、保理费逾期罚息4,500元(暂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自2018年8月20日计至2018年9月19日,应计至实际清偿日)、逾期管理费(以未收回保理融资款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1,392,592.8元及律师费、保全担保费;

  (以上款项暂计人民币26,757,092.8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 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0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78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粤0304民初38091号案件

  《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六”)于2018年11月8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粤0304民初38091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福田区法院定于2019年3月4日9时15分就案号为(2018)粤0304民初38091号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林文昌(以下简称“被告三”)、宋秀榕(以下简称“被告四”)、林杨彬(以下简称“被告五”)、冠福股份合同纠纷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法院庭审管理中心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25,000,000元、保理费315,000元(暂计至2018年9月28日,之后应按150,0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期间的保理费,直至被告清偿全部款项)、保理费逾期罚息4,500元(暂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自2018年8月20日计至2018年9月19日,应计至实际清偿日)、逾期管理费(以未收回保理融资款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1,415,895元及律师费、保全担保费;

  (以上款项暂计人民币26,735,395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 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1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79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粤0304民初38092号案件

  《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六”)于2018年11月8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区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粤0304民初38092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福田区法院定于2019年3月4日9时15分就案号为(2018)粤0304民初38092号原告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林文昌(以下简称“被告三”)、宋秀榕(以下简称“被告四”)、林杨彬(以下简称“被告五”)、冠福股份合同纠纷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法院庭审管理中心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15,000,000元、逾期管理费(以未收回保理融资款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987,305元及律师费、保全担保费;

  (以上款项暂计人民币15,987,305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 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2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8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3号案件

  《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8年11月8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县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闽0526民初4043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德化县法院定于2018年1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就案号为(2018)闽0526民初4043号原告韩玲玲诉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冠福股份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其第三审判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同孚实业返还原告本金人民币40万元整及利息10,833.33元,按利率6.5%计算,要求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

  (2)判令被告同孚实业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

  (3)被告冠福股份对诉请一、二即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 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诉讼案件系因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项目出现逾期未偿还,债权人即原告提起法律诉讼。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及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2018-145)。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6民初4043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8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

  《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三”)于2018年11月8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县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德化县法院定于2018年12月4日上午8时30分就案号为(2018)闽0526民初4134号原告王旭辉诉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被告一”)、石宇华(以下简称“被告二”)、冠福股份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其第三审判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期内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利率8.3%自2018年4月13日计算至2018年10月13日为人民币4.1614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利率8.3%自2018年10月14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人民币1.5万元费用等);

  (3)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本金、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原告有权直接向该应收账款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等)收取应由其向被告一支付之账款或者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处置该应收账款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各项债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 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诉讼案件系因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项目出现逾期未偿还,债权人即原告提起法律诉讼。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及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2018-145)。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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