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11月0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8-134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11月7日(星期三)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6日-2018年11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6日15:00至2018年11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268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汉康先生。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所持股份597,342,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5644%。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所持股份2,206,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942%。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所持股份595,824,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430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所持股份688,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60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所持股份1,51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336%。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所持股份1,51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33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方冰清律师、马泉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202,132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5%;反对79,5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弃权60,7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66,5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466%;反对79,5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27%;弃权60,7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0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7,215,432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反对66,2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弃权60,7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79,8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493%;反对66,2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0%;弃权60,700股,占出席会议(包括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07%。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方冰清律师、马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