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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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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辞职公告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编号:2018-054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辞职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股东代表监事侍建立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侍建立女士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监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成员为3人,侍建立女士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后,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侍建立女士的辞职将在补选新的监事后生效。在此期间,侍建立女士仍将履行监事的职责,公司将尽快按法定程序补选新的监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侍建立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侍建立女士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监事会对侍建立女士在任职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1月8日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编号:2018-055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辞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钟静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钟静女士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

  钟静女士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比例低于法定要求的情形,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董事的改选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钟静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钟静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钟静女士在任职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8日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编号:2018-056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1月2日发送至各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18年11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会议由陈哲元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因公司原董事钟静女士已辞去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推荐宋洪丽女士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孙庆峰、彭时代、黄益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选举公司董事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提名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

  经审阅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任职资格合法,未发现有违《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现象。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经了解,董事候选人学历、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要求。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8日

  附件:

  董事简历:

  宋洪丽:女,36岁,本科学历。曾任深圳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秘书处副主任,沈阳茂业置业有限公司秘书处主任。现任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任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监事。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编号:2018-057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8年11月2日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18年11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因公司原监事侍建立女士已辞去监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拟推荐卢小娟女士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1月8日

  附件:

  监事简历:

  卢小娟:女,45岁,研究生学历。曾任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会计主管、会计部经理,茂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总经理、行政部总经理、合同中心总经理、财务中心副总经理。现任茂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财务中心总经理。兼任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董事,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18-058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下达民事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案件(一)涉案金额:人民币36,391,199元;

  案件(二)涉案金额:人民币70,934,5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目前的进展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因涉及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欧公司”)诉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商厦”)、辽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商业城、黄茂如、董桂金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案件(一)”)和舒勇诉商业城、茂业商厦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以下简称“案件(二)”)。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辽01民初92、93号。现将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一)亚欧公司诉商业城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1号

  被告1: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东门中心广场

  被告2:辽宁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1号

  被告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被告4:黄茂如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东门中心广场

  被告5:董桂金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东门中心广场

  第三人:嘉兴百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广益路883号联创大厦2号楼573室-54

  第三人: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70号

  2、案件基本情况及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一)基本情况及原告诉讼请求请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披露的《商业城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11号)。

  3、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亚欧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3,756元,退还原告亚欧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舒勇诉商业城、茂业商厦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舒勇

  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1号

  被告1: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被告2: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东门中心广场

  第三人:辽宁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1号

  2、案件基本情况及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二)基本情况及原告诉讼请求请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披露的《商业城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11号)。

  3、判决或裁决情况。

  在案件(二)审理过程中,原告舒勇于2018年10月30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舒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勇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96,473元,减半收取198,236.5元,由原告舒勇负担,余下198,236.5元退还至舒勇。

  二、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目前的进展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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