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11月0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8-078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1月,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66号),对公司2011年年报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5-102),将该事项进行了披露。自2016年1月起,公司陆续收到多起由投资者针对前述事项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系列案件”),公司已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通过临时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6-023、临2016-032、临2016-033)及定期报告的形式进行了公告。现将虚假陈述系列案件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截至2018年11月6日,公司累计收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239案,其中通过终审判决、和解、原告撤回全部诉讼请求等方式结案158案,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和解款、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共计10,570,359.78元(人民币,下同)。

  除上述158案外,公司尚未结案的案件共计81案,累计诉讼标的额3,001,019.17元,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二、公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的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第五条之相关规定,公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之日应为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公告其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66号之日,即2015年11月5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2号)第二条之相关规定,公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即公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诉讼时效已于2018年11月5日届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对虚假陈述系列案件计提了预计负债共计216,721,171.00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诉讼时效已于2018年11月5日届满,预计将转回未实际发生的预计负债金额,增加公司本年度利润。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7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