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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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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 公告编号:2018-122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5日(星期一)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4日15:00至2018年11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地点: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与井冈山路路口傲海星城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287,31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958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287,26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9491%。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4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9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

  冯恩杰律师、魏位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提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情况:

  同意287,3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提案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表决情况:

  同意287,3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提案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表决情况:

  同意287,3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提案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表决情况:

  同意287,3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提案5:关于选举黄艳红女士为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情况:

  同意287,3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提案6:关于选举樊培银先生为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情况:

  同意287,3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冯恩杰、魏位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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