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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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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13       证券简称:路畅科技      公告编号: 2018-060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11月01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18年11月05日在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5名,实到董事5名(其中董事长郭秀梅女士、独立董事田韶鹏先生、独立董事陈琪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会议由董事长郭秀梅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熊平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董事会秘书蒋福财先生将不再代行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详细内容参见公司2018年11月06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1)。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财务总监薪酬的议案》。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财务总监熊平先生的薪酬为每年36万元人民币(含税,不含公司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部分)。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备查文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002813       证券简称:路畅科技      公告编号: 2018-061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8年11月0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财务总监薪酬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专门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熊平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中心工作,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董事会秘书蒋福财先生将不再代行公司财务总监职务;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公司财务总监熊平先生的薪酬为每年36万元人民币(含税,不含公司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部分)。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查阅熊平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熊平先生具有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行为,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任何处罚和惩戒,同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身体状况和职业素质符合任职要求,其任职资格合法;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熊平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2、熊平先生的薪酬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该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该事项无异议。

  熊平先生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熊平先生简历

  熊平,男,出生日期:1978年6月,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国注册会计师。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本科。2001.8~2002.5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质控部职员;2003.10~2008.7深圳巨源会计师事务所历任审计员、项目经理;2008.8~2014.9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历任项目经理、部门经理。2015年1月~2017年8月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7年8月~2018年10月,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目前,熊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 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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