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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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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18-150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亮彩”)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19民初24号】,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亮彩”)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19民初2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广东亮彩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金卓”)

  法定代表人:刘立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立”)

  法定代表人:刘立荣,该公司董事长

  (二)诉讼背景及事由

  广东亮彩为东莞金卓的供应商,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1月30日,东莞金卓写下《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截至2018年1月30日止,东莞金卓应付广东亮彩货款金额共计114,980,000元。同日,深圳金立写下《担保确认书》,确认上述货款金额,并愿意对此货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但其后东莞金卓及深圳金立并未向广东亮彩支付确认的货款,广东亮彩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

  深圳金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粤19民初2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深圳金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公司已于2018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该事项。

  深圳金立不服上述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粤民辖终5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深圳金立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诉讼请求

  1. 东莞金卓、深圳金立向广东亮彩支付货款本金114,9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东莞金卓和深圳金立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2. 东莞金卓、深圳金立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保全费。

  (四)判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 限东莞金卓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广东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4,9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14,9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认的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对广东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16,7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二、深圳亮彩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金铭”)

  法定代表人:刘立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荣,该公司董事长

  (二)诉讼背景及事由

  深圳亮彩为东莞金铭的供应商,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1月30日,东莞金铭写下《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截至2018年1月30日止,东莞金铭应付深圳亮彩货款金额共计132,773,137.88元。同日,深圳金立写下《担保确认书》,确认上述货款金额,并愿意对此货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但其后东莞金铭及深圳金立并未向深圳亮彩支付确认的货款,深圳亮彩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

  深圳金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粤19民初2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深圳金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公司已于2018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该事项。

  深圳金立不服上述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粤民辖终5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深圳金立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诉讼请求

  1. 东莞金铭、深圳金立向深圳亮彩支付货款本金132,773,137.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东莞金铭和深圳金立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2. 东莞金铭、深圳金立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保全费。

  (四)判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 限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2,773,137.88元及利息(利息以132,773,137.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 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认的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对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05,665.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部分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未来如东莞金铭、东莞金卓及深圳金立按照法院判决书执行判决,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关于上述计提坏账准备事项,详见公司2018年4月28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 2017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7)。

  五、备查文件

  1.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19民初24号】;

  2.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19民初25号】。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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