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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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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91 证券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9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5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4日—2018 年11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4日下午 15:00—2018年11月5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002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国权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4,400,7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77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名,代表股东12人,代表股份32,366,1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3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3,623,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61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7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1%。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679,4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90%;反对7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03%;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1,644,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714%;反对7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42%;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3,679,4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90%;反对71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03%;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1,644,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714%;反对7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42%;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陈尤捷、陈武洋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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