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7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林文智先生召集,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1月2日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递送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的董事八人(发出表决票八张),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八人(收回有效表决票八张)。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对现行的《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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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制作《公司章程》修订本。在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该《公司章程(修订本)》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编号:2018-17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11月21日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1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15:00至2018年11月21日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1月16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本通知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福建省德化县土坂村冠福产业园冠福大厦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提案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提案的详细内容,详见2018年11月5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要求,上述提案需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上述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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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股东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除须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股东可以信函(信封上须注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查验。信函或传真须在2018年11月19日17:00之前以专人递送、邮寄、快递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证券投资部,恕不接受电话登记。
(4)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2、登记时间:2018年11月19日9:00-11:30,14:30-17:00。
3、登记地点:福建省德化县土坂村冠福产业园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4、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本通知附件二。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本通知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会务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福建省德化县土坂村冠福产业园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邮政编码:362500
联 系 人:黄华伦 黄丽珠
联系电话:(0595)23551999、23550777
联系传真:(0595)27251999
电子邮箱:zqb@guanfu.com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参会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格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102。
2、投票简称:冠福投票。
3、提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提案设置。
股东大会提案对应“提案编码”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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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11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8年11月2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即受托人)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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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画“√”为准。如果委托人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加股东大会投票时,如果需要根据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审议事项表达不同意见的,应进行分拆投票,并应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如实填写所投票数。
3、本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注:如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委托人须加盖公章)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73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70号案件
《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8年11月4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闽0526民初3870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德化法院定于2018年11月19日上午8时30分就案号为(2018)闽0526民初3870号原告陈双培诉被告林文智、林云燕、冠福股份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其基层法庭办案中心第三法庭(先到605室)进行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 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6民初3870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7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泉仲字3057号案件
《仲裁答辩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控股股东的违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应承担责任,则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8年11月4日收到泉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泉州仲裁委”)送达的案号为(2018)泉仲字3057号案件的《仲裁答辩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前期审议及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12月28日,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福实业”)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申请人”)申请不超过6,5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中的5,3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授信额度项下每一期贷款(或融资)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冠福实业的实际控制人林福椿、林文洪向本公司提供全额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本次《仲裁申请书》中所述公司为冠福实业申请不超过6,5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中的1,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的违规担保。
有关公司为冠福实业提供担保的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12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118)、《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事前同意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21)、《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126)。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冠福实业分别于2018年5月14日、2018年5月15日、2018年5月16日、2018年5月17日与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签订编号分别为“兴银泉01借字第2018075004号”、“兴银泉01借字第2018075005号”、“兴银泉01借字第2018075006号”、“兴银泉01借字第201807500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计借款人民币6,500万元。2017年8月8日,泉州冠杰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杰陶瓷”)与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兴银泉01抵字第2017075001号),约定将其位于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房权证德字第16848、16849、08097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德国用(2003)第25920号)为冠福实业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300元,抵押有效期自2017年8月8日至2022年8月7日止,抵押担保的范围及于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双方并向抵押登记部门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闽(2017)德化县不动产证明第0007020号);2018年8月8日,冠杰陶瓷与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泉01保字第2017075001号),约定其为冠福实业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300元,担保有效期自2017年8月8日至2022年8月7日止,保证期间均为两年,自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于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7年8月9日,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洪、林培英、林文昌、宋秀榕分别与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泉01保字第2017075002号、兴银泉01保字第2017075003号、兴银泉01保字第2017075004号),约定其为冠福实业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6500元,担保有效期自2017年8月9日至2022年8月8日止,保证期间均为两年,自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于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7年8月3日,冠福股份与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泉01保字第2017075005号),约定其为冠福实业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5300元,担保有效期自2017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2日止,保证期间均为两年,自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于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于2018年5月14日与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兴银泉01保字第2018075001号)为上述编号为“兴银泉01借字第20180750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1200万元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融资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因冠福实业逾期未偿付贷款本息,各担保人亦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兴业银行泉州分行向泉州仲裁委申请仲裁。
三、本次收到《仲裁答辩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仲裁答辩通知书》主要内容
泉州仲裁委于2018年10月31日接到申请人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的仲裁申请书,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是受理条件,泉州仲裁委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要求公司在收到《仲裁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泉州仲裁委提交如下资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仲裁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仲裁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如需委托代理人,一经确定具体人选应即填写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函提交仲裁委。
(2)要求公司应当在收到《仲裁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泉州仲裁委提交答辩书。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3)要求公司如有反请求,根据泉州仲裁委《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应当在收到《仲裁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4)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要求公司在收到《仲裁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提交泉州仲裁委。
(5)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泉州仲裁委《仲裁规则》的规定,本案将采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泉州仲裁委指定独任仲裁员,并在上述时间内函告泉州仲裁委。未能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则由泉州仲裁委指定。
2、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冠福实业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自2018年7月22日起计算至申请人实际收回全部债权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22日约为779,169.22元);
(2)裁决被申请人冠福实业立即支付申请人为本案仲裁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30,0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冠福实业不履行上市债务时,申请人有权以被申请人冠杰陶瓷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德化县盖德乡盖德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房权证德房字第16848、16849、08097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德国用(2003)第2592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2,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4)裁决被申请人冠杰陶瓷对被申请人冠福实业的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2,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裁决被申请人冠福股份、林文智、陈忠娇(以其与被申请人林文智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文洪、林培英(以其与被申请人林文洪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文昌、宋秀榕(以其与被申请人林文昌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被申请人冠福实业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裁决各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泉州仲裁委发来的前述《仲裁答辩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对方案。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 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泉州仲裁委员会(2018)泉仲字3057号案件的《仲裁答辩通知书》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