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11月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中信建投中证北京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一级市场申赎代码为“512851”。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100万份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场所
对于申购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时,应在公告之前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2)申购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即申购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的程序
1)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的申请。
投资者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
2)申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本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规则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代收代付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并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本基金上述申购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业务规则及时办理申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退补款的交收。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资金不足导致申购交收失败的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即表示对此种证券变更登记及交收方式的安排已经认可。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赎回场所
对于赎回的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时,应在公告之前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2) 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即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及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份额赎回申请的确认规则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业务规则及时办理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特别注意本基金赎回时基金份额在收到非沪市现金替代款之前已注销的风险,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此种证券变更登记及交收方式的安排已经认可。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不支持场外销售机构的申购、赎回业务。
7.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
(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3889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马静懿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68722193
联系人:孙秋月
网址:sd.citic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信建投中证北京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信建投中证北京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fund108.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