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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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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18-65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说明的公告

  ■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现根据相关审核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四川证监局警示函

  2018年10月26日,发行人受到四川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发行人存在以下问题:

  1、控股子公司智临电气对高压电极锅炉外壳的销售业务存在提前确认收入和利润的情况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智临电气于2017年12月向沈阳飞驰销售高压电极锅炉核心组件及锅炉壳体并全部确认为当年销售收入。经查,沈阳飞驰2018年1月才对锅炉外壳予以实地验收,智临电气存在多计2017年销售收入、成本以及毛利292万元、205万和87万元情况。

  2、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增值的会计处理依据不足

  发行人在聘请评估机构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会计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评估方法、评估依据履行必要的复核工作,直接采用评估结论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期末价值并确认相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具有可靠、合理的依据。经公司自查,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增值调减614.68万元。

  以上事项导致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报出现重大会计差错,多计2017年末总资产738.23万元,多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89.91万元,多计2017年度营业收入292.91万元,多计净利润513.57万元,多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9.91万元。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鉴于发行人已于2018年8月29日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并予以公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发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1、发行人已于2018年8月29日对上述差错进行更正并公告;

  2、发行人已要求财务部、智临电气财务人员等,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和认真反思。

  3、将该事项在高级管理层进行通报,要求各业务条线负责人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1、2017年8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2017年8月7日,发行人及现任副董事长胡智奇先生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原控股股东金宇控股因与庄士发展(惠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庄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庄士发展(四川)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庄士发展(惠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庄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庄士发展(四川)有限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金宇控股持有的发行人30,026,000股股权,并于2016年6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冻结手续,金宇控股在股份被冻结时未及时告知发行人相关事宜。2016 年11月28日,法院裁定解除对上述股权的冻结。

  2017年1月3日,金宇控股向发行人出具了解除冻结的告知函,公司于2017 年1月4日对相关股份解除冻结的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

  公司未及时查询并披露原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相关事项,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11.4条的规定;金宇控股未就股份冻结情况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第 1.4条、第 2.3 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6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胡智奇、时任副董事长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彭可云以及时任总经理彭扶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 条、第 17.3 条和第 17.4 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1、对发行人予以通报批评处分;2、对金宇控股予以通报批评处分;3、对时任总经理彭扶民、时任董事长胡智奇、时任副董事长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彭可云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与股东方面的交流沟通。提醒持股5%以上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发生与公司、公司股票相关的筹划、决策等情况时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判断是否达到需要进行披露的标准。

  (2)公司董事办工作人员进一步勤勉尽责,关注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权是否发生冻结、质押等情况。

  (3)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督和管理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2、2018年4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2018年4月9日,发行人及现任董事会秘书吴小辉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12月1日,金宇车城与其控股股东之一南充国投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南充国投竞买农业银行对金宇车城的已逾期债权(本息合计人民币 1979.77 万元),南充国投以自筹资金进行竞买,且竞买目标债权的实际对价不得高于 716 万元。竞买成功后,金宇车城向南充国投支付 716 万元作为目标债权对价款,目标债权在农业银行债务资产交割之日起自动消灭。本次关联交易增加金宇车城营业外收入及税前利润 1,263.77 万元,公司迟至 2017 年 12 月 27 日对外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金宇车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0.2.4条的规定。金宇车城原总经理韩开平、原财务总监姬晓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金宇车城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金宇车城董事会秘书吴小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17.4 条的规定,经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1、对金宇车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2、对金宇车城原总经理韩开平、原财务总监姬晓辉、原董事会秘书吴小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1)发行人组织董事会秘书、董事办、财务部等相应部门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加强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

  (2)要求董事办工作人员进一步勤勉尽责,提升信息披露及时性水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1、“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87号”《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2015年8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主要内容为:“据2015年7月3日证监会新闻通报,在你公司董事长胡先林的指使下,你公司董事、董秘罗雄飞安排你公司原员工于2015年4月24日、5月4日和5月17日,在东方财富网股吧编造发布‘金宇车城股权之争引发重大资产重组’、‘剑南春借壳金宇车城可能已经谈妥’等虚假信息。5月19日,你公司针对上述消息专门发布澄清公告,当日你公司股价下跌4.41%。7月6日,我部发函要求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对上述事项予以说明。截至8月5日,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就证监会通报事项涉及的具体实施过程及相关责任人回复我部问询。

  你公司及董事长胡先林、董事兼董秘罗雄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第3.1.5条、第17.1条的相关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1)发行人就此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了回函报告。

  (2)原董事长胡先林、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罗雄飞于2016年1月离职,发行人依法选举或聘任了新任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3)发行人组织会议作了专门通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 ,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决策、 依规办事,杜绝此类事项的发生。

  2、“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43号”《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2016年4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监管函[2016]第43号),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显示,你公司关联方四川锦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对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中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金额36.5万元。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7.4.5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1)发行人即刻将该函件下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引以为戒 并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求各分子公司加强《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依法决策、 依规办事, 坚决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2)发行人于2016年5月全额收回了此笔款项。

  3、“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16号”《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2017年3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主要内容为:“因筹划重大事项,你公司申请股票自2016年6月23日起停牌,并于7月7日明确相关重大事项构成重组并披露重组停牌公告。你公司8月23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显示,本次重组标的为北京恺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泛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以下合称‘原标的公司’),你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为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9月22日,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12月22日,你公司与原标的公司相关股东签署《终止收购协议》 ,同日与新标的公司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安必平’)股东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12月23日,你公司直通披露《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显示,重组标的为广州安必平,独立财务顾问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为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以下简称‘《9 号备忘录》’)第七条第(九)项规定:‘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可以更换重组标的,但应当在自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起累计停牌 3个月前披露预案并复牌。’你公司于7月7日明确相关重大事项构成重并披露重组停牌公告,但迟至12月23日才在披露的重组预案中明确更换重组标的,累计停牌时间达到 6个月。

  你公司更换重组标的的时间晚于《9号备忘录》的时间要求,违反了《9号备忘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1)发行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了《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了对停复牌业务信息披露规则的理解。

  (2)要求董事办工作人员进一步勤勉尽责,提升信息披露及时性水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4、“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107号”《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2018年10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主要内容为:“你公司于8月29日披露的《关于对〈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报告全文〉的更正公告》公告显示,你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报告全文》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司对2017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该调整事项导致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489.91万元,占调整前净利润的22.53%。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进行了整改,具体措施如下:

  1、发行人已要求财务部、智临电气财务人员等,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和认真反思。

  2、将该事项在高级管理层进行通报,要求各业务条线负责人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

  1、“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 225 号”《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2016年12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 225 号),主要内容为:“你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6年6月23日开市起停牌。因相关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于7月7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你公司8月23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 , 该公告显示:‘本次重组标的为北京恺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泛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为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9月22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你公司12月23日直通披露了《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显示重组标的为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独立财务顾问变更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变更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变更为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说明终止收购原标的的原因、签署终止协议的时间,以及筹划收购新标的的具体过程、签署收购协议的时间,在重组标的、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机构均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 请你公司说明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继续停牌议案后更换重组标的是否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的相关规定。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按照关注函的要求进行了回复和补充说明,并于2016 年 12 月 31 日进行了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6-124”。

  2、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 144 号《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2017年11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主要内容为:“你公司11月7日直通披露了《关于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函询公司股东南充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先成,并就如下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1、公告显示:‘国投公司与北控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采取一致行动,以共同控制公司’。同时,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披露修订后的重组报告书显示,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发生变化,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由丝绸加工贸易、汽车销售以及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变更为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行业。同时,公司认为鉴于‘公司在最近60个月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构成重组上市。’ 请公司及国投公司、北控、胡先成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先现金受让第三方资产,后让渡控制权”的三方交易模式规避重组上市的情形。 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核查意见。

  2、 公告显示,甲方国投公司与乙方北控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甲方持有并受南充市财政局委托管理上市公司合计 12.14%的股份;乙方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北控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清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富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富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7.72%的股份。为保障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双方拟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采取‘一致行动’,以共同控制公司。‘一致行动’的目的为双方将保证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各方在上市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请国投公司、北控补充披露:(1)结合《股票上市规则》对于控制的定义,说明国投公司、北控目前能否共同控制公司,如是,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2)是否已与胡先成就让渡公司控制权达成一致或者默契,如有,请说明具体安排内容及发生时间。(3)未来60个月内,国投公司及北控是否存在取得控制权的计划, 以及取得公司控制权后稳定控制权的具体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前期,针对公司2017年10月14日披露的重组报告书,我部发出 《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21]号),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先成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是否存在维持或者变更控制权计划。胡先成回复称:‘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购买资产交割完毕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减持,本人及金宇控股确认不存在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股份的意向和可能性。金宇控股向北京联优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并以公司30,026,000股股份提供质押担保,质押到期日为2018年7月21日,如质押到期日金宇控股无法偿还质押担保借款,则可能以出售股票以偿还债务,上市公司存在控制权变更的风险。’请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先成说明未来60个月内,是否存在转让或者放弃公司控制权的计划,如有,请明确说明,如否,请说明是否有采取增持或者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等维持控制权的计划。 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核查意见。

  4、公告显示,‘一致行动’的延伸包括:(1)若双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按照当时持股数量较多一方的意向进行表决;(2)甲方承诺,如其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对外转让,则该等转让需以受让方同意承继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代替出让方重新签署本协议作为股份转让的生效条件之一;(3)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6个月内,乙方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不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4)如果一方违反其作出的前述承诺,必须按照守约方的要求将其全部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守约方,守约方也可要求将违约方全部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指定的第三方。

  请国投公司和北控补充披露:(1)国投对外转让股份时,北控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2)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之日起36个月届满后,北控及下属企业转让公司股份的计划;(3)一方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下,违约方转让全部的权利与义务给守约方的具体交易形式、定价依据、完成期限、保障措施等。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核查意见。

  请你公司于11月12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对相关公告进行补充披露。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按照关注函的要求进行了回复和补充披露,并于2017年11月21日进行了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7- 106”。

  3、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 187 号《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2017年12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87号),主要内容为:“2017年12月22日,你公司直通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惠州市祥泰实业有限公司以 38,188,947元分期付款购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盛世天城’项目35套商业用房,四川广居民生实业有限公司以30,010,264元分期付款购买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盛世天城’项目15套商业用房。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如下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1、公告显示,公司认为交易对方具备履约能力,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易对方未发生类似的业务往来。请公司:(1)补充披露结合交易对手方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现金流情况,说明公司‘认为交易对方具备履约能力’的具体依据。(2)补充披露交易对手方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说明交易对手方与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方面存在其他应当说明的密切关系。

  2、请补充披露交易对手方支付购房款的具体资金来源情况,并说明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3、公司报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本次交易涉及的产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其中,初始登记内容为:出卖人应当房屋交房之日起360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转移登记的内容为: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 初始登记完毕之日9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

  请公司:(1)补充披露 “盛世天城”项目目前开发状态,(预计)竣工验收时间,公司在出卖标的商品房时仍未能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实质障碍;并说明在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出售相关房产是否存在法律障碍。(2)请你公司结合相关权属证书尚未取得以及未来能否取得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等,说明本次商品房出售涉及的相关会计处理过程, 对你公司本年度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以及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相关条款。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前述会计处理过程出具专项核查意见。(3)请你公司在公告中补充披露上述涉及产权登记的合同条款内容,并就买受人有权退房并对公司业绩构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作出重大风险提示。

  4、请补充披露交易对手方本次交易的主要商业目的以及收房后对相关商品房的用途安排,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本次交易的商业实质。

  5、请公司说明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并结合商品房所在地可比项目的价格情况,说明本次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6、请公司结合对于标的商品房的会计入账科目情况,说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系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的判断依据及合理性,进而说明本次交易审议程序的合规性。

  请你公司于12月25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对相关公告进行补充更正。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上述情况,发行人按照关注函的要求进行了补充披露和说明,并于2017年12月29日进行了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7-134”。

  经自查,除上述情况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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