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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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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          公告编号: 2018-081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8年11月5日下午13:30,会期半天;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18年11月4日下午15:00—2018年11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8年11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豪东路四维图新大厦A座13层1303号会议室。

  3.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孙玉国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3,753,79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22.12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1,984,2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21.99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69,59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138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092,24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63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6,322,6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93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69,59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1380%。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

  1.01 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743,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4%;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82,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52%;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表决通过。

  1.02 回购股份的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743,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4%;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82,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52%;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表决通过。

  1.03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743,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4%;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82,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52%;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表决通过。

  1.04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743,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4%;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82,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52%;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表决通过。

  1.05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739,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77,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83%;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8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表决通过。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743,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4%;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82,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52%;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表决通过。

  1.07 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743,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4%;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82,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52%;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表决通过。

  议案2.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743,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4%;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82,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52%;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关联股东在相关议案中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5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8)第588号

  致: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5日(星期一)13: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四维图新大厦A座13层1303号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18年10月17日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8年10月1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5日(星期四)13: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四维图新大厦A座13层1303号会议室召开,公司副董事长孙玉国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4日15:00至2018年11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3,753,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29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1,984,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91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69,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092,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

  1、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83,743,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4%;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82,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52%;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83,743,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4%;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82,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52%;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83,743,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4%;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82,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52%;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83,743,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4%;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82,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52%;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83,743,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48%;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77,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83%;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8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83,743,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4%;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82,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52%;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决议的有效期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83,743,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4%;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82,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52%;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3,743,6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4%;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82,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52%;反对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杨科

  林欢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 100032

  2018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002405      证券简称:四维图新公告编号:2018—082

  债券代码:112618     债券简称:17四维01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8年11月5日召开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1月6日在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司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且不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人民币20.00元/股(含20.00元/股)。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亿元、回购价格上限20.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约为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0.3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含提前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天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取信函、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 申报时间

  2018年11月6日至12月20日,每个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2、 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四维图新大厦A座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孟庆昕秦芳

  联系电话:010-82306399传真号码:010-82306909

  3、 申报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它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 其它

  (1) 以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戳日期为准;

  (2) 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

  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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