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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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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4 证券简称:美年健康 公告编号:2018-126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涉诉事项原告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年健康”)下属子公司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美东”)及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大健康”)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0115民初7467号之一],裁定准予原告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国宾”)撤诉。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爱康国宾向上海浦东法院提出起诉,诉牟元茂及上海美东、美年大健康侵害商业秘密,并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承担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上海浦东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44)。

  二、裁定情况

  原告爱康国宾于2018年10月30日以需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上海浦东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结果:上海浦东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康国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85元,由原告爱康国宾负担。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海浦东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0115民初7467号之一]

  特此公告。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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