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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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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8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18-05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18年11月8日

  ●债券付息日 2018年11月9日

  由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1月9日支付自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7东兴F2(145185)。

  (三)发行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债券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期限为3年期。

  (五)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5.39%。采用单利按年计息,每年付息一次。

  (七)计息期限: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

  (八)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11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九)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0年11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十)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11月20日在上海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一)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39%,每手“17东兴F2”(每手10 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90 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本次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8日

  (二)债券付息日:2018年11月9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年11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东兴F2”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兑付方法

  (一)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 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东兴02”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钟璇

  联系电话:010-66554072

  传真:010-66555221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曹现伟、金颖琦

  联系电话:021-61036972

  传真:021-68826800

  邮政编码:201204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曹现伟、金颖琦

  联系电话:021-61036972

  传真:021-68826800

  邮政编码:201204

  (四)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日

  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18-06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三期)2018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9日

  ●债券停牌日:2018年11月12日

  ●兑付兑息日:2018年11月14日

  ●债券摘牌日:2018年11月14日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于2017年11月14日发行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1月14日支付自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三期)。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7东兴F3 ,代码145563。

  (三)发行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债券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人民币15.8亿元,期限为1年期。

  (五)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5.2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每年付息一次。

  (七)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

  (八)付息日:本期债券的本次付息日为2018年11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九)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1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十)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1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

  (十一)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还本付息方案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20%,每手“17东兴F3”(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2.00 元(含税),兑付本金为1,000元(含税)。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5.80亿元整。

  三、本期债券本次债权登记日和兑付日

  (一) 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9日

  (二) 债券停牌日:2018年11月12日

  (三) 兑付兑息日:2018年11月14日

  (四) 债券摘牌日:2018年11月14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年11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东兴F3”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兑付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 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 发行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钟璇

  联系电话:010-66554072

  传真:010-66555221

  邮政编码:100033

  (二) 发行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曹现伟、金颖琦

  联系电话:021-61036972

  (三)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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