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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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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8-121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陕71行终765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1);于2017年11月22日披露了《关于行政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63),公司诉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获得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于2018年8月25日披露了《关于行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97),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于2018年9月13日披露了《关于行政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09),公司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并缴纳了上诉费用,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江南名苑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余少雄

  2、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南路曲江行政商务区300-9A座西安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苗宝明

  3、诉讼请求

  3.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

  3.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公司已于2017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建罚字[2017]092号)的要求按时缴纳罚款人民币336.0926万元。“问题电缆”事件发生后,公司已积极配合调查及后期整改工作,经估算预计电缆拆除、电缆采购及安装等成本费用支出合计约人民币910万元(最终以结算数据为准),现由于该项目尚未结算,公司目前无法确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公司历来将工程项目质量视为公司发展的核心因素之一,在材料、设计、施工中严格遵照主管部门制定的所有标准,坚持“以创新为先导,建安全、优质、高效之工程”的管理方针,承建的工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技术监督和安全施工的相关要求。公司将从此次事件中吸取经验,进一步加强内部质量管控,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材料采购,在施工过程中严把质量关,并尽一切努力防范在采购环节因供应商、质检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原因给公司工程项目带来的质量风险,回馈社会、回报投资者。

  六、备查文件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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