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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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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62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厦股份”)与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之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7)京0105民初70180号判决(已生效),判决居然之家向公司支付12,003,000元。

  公司已于近日收到居然之家支付的全部款项,合计12,003,000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09年4月20日,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工程拖延及所铺设的莎安娜石材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50万元(暂估金额),2011年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其与公司签订的《居然大厦公共区域精装修施工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各类违约金和赔偿款共计3,86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009年6月19日,公司向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反诉状,要求居然之家支付本公司工程款2,194.93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3月11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公司定期报告中关于诉讼事项的披露。

  2017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京0105民初70180号《民事判决书》,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居然大厦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双方合同已经基本履行完毕,无需再解除合同。现居然之家尚未付清亚厦股份的工程款,应当承担付款义务以及承担部分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同时亚厦股份由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工期以及石材方面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合上述情况,相关付款义务及违约赔偿责任相互抵扣后,本院判令居然之家向亚厦股份支付1,200万元。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33,000元,由居然之家负担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亚厦股份);由亚厦股份负担30,000元(已交纳)。”

  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0月17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7-051)和公司定期报告中关于诉讼事项的披露。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居然之家委托北京市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承接的“居然大厦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合同纠纷,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居然大厦施工合同》;(2)亚厦股份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610万元;(3)亚厦股份赔偿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赔偿金600万元;(4)亚厦股份支付因更换不合格部分石材涉及的拆除费、成品保护费、材料款、工程施工款共计1,655万元。诉讼理由主要是认为亚厦股份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严重违约行为:(1)工期严重拖延;(2)所铺设的莎安娜石材质量问题严重。

  公司委托浙江户鑫律师事务所,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判令居然之家给付剩余工程款2,194.93万元。认为工程使用的莎安娜石材质量合格,工程拖延并非亚厦股份责任。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70180号判决书生效后,公司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京0105执行17910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近日居然之家已按照协议将全部款项支付到公司账户中,合计12,003,000元(该款项包括工程款1200万元和由居然之家承担的3000元鉴定费)。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2017年10月17日,公司对“居然大厦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合计732.50万元。

  截至公告日,本次诉讼事项已经完结,全部款项已支付至公司账户中,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无显著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执行和解协议书。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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