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公司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15:30分,会期半天;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15:00至2018年11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蒋思海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38名,代表股份 2,474,337,9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3384%。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名,代表股份1,558,677,8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1903%;通过网络投票股东20名,代表股份 915,660,08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148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配套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刘忠海回避表决,回避股份4,450,000股。
表决情况:同意2,461,077,03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4327%;反对:8,810,32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5671%;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2%。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489,51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9.9290%;反对: 8,810,32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0.0689%;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65,523,03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4375%;反对:8,814,32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5623%;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65,523,03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4375%;反对:8,742,32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5332%;弃权:7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93%。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485,51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9.9154%;反对: 8,742,32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9.8368%;弃权: 7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47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枳君律师、任仪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