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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0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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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8-07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接到股东有关股份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1.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70,380,000股质押给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4.31%,初始交易日为2018年10月29日,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2.黄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65,444,242股质押给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4.25%,初始交易日为2018年10月29日,相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3.质押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期限至相关质押登记解除日止。

  4.截至目前,新湖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786,910,1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41%,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的股份数为1,949,803,200股,占新湖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9.96%,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2.67%;黄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449,967,23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86%,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的股份数为1,215,411,475股,占黄伟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83.82%,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13%。

  黄伟、新湖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4,909,203,85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7.09%,本次质押后合计质押的股份数为3,586,694,675股,占其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3.06%,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1.71%。

  二、股东的质押情况

  1、质押目的:主要用于新湖集团的补充质押和融资周转。

  2、资金偿还能力及相关安排: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新湖集团的经营收入、经营利润等综合收入;新湖集团具备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如出现平仓风险,新湖集团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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