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7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11月8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11月12日
●债券摘牌日:2018年11月12日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1月12日支付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11月10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及本期债券的剩余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11安钢01
(三) 债券代码:122107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品种,并在第5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87%。
根据《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5年票面利率为6.87%,在本期债券的第5年末,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100基点至7.87%,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为7.87%并保持不变。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八)债券起息日:2011年11月11日。
(九)付息日: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1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11月11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1月2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十二)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详见公司2011年11月11日公告),《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安钢01”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详见公司2016年10月28日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87%。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本息为1078.7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摘牌日、债权登记日及本息兑付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7日
(二)债券停牌日:2018年11月8日
(三)债券摘牌日:2018年11月12日
(四)本息兑付日:2018年11月12日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1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安钢01”持有人。
五、本息兑付方法
(一)公司已与登记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登记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划付至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登记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登记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登记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安钢01”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上述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寄送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372-3120181,邮寄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安钢大道502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455004。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QFII、RQFII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利剑
注册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
联 系 人: 李志锋 、刘志辉
联系电话:0372-3120175
传 真:0372-3120181
邮政编码:455004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4301-4316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联 系 人:刘建、杨贤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 真:020-87554711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31日
附件:
“11安钢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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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