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8年10月30日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奋达科技园办公楼7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77,265,6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2371%。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76,506,9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200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58,6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65%。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58,6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6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7,247,11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0,1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15%;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7,213,11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06,1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799%;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5%;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16%。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7,213,11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06,1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799%;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5%;弃权3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16%。
4.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7,214,71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3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07,7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908%;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5%;弃权3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0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彭素球、郭芷菁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