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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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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薛季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永周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建岐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

  注1:本公司为金融信托企业,证券投资(含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公司的日常业务主营业务范围之一,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及该公告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要求,对投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收益列入非经常性损益。

  注2: 本报告期公司完成配股,注册资本增加了87,352.11万元,增幅28.26%,公司资产总额及净资产也分别增加了299,489.66万元和237,991.85万元,增幅分别为31.70%和30.01%;

  注3:在信托主业保持升势的同时,资本市场持续性下跌影响到自有资金投资收益,致使总体营业收入和利润出现一定下滑。本期公司加大信托主业拓展力度,在去通道、除嵌套、控风险的情况下,狠抓主动管理型业务和创新业务,使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5,387.47万元;

  由于本期以自有资金发放的贷款集中在三季度,共发放185,000.00万元贷款,其利息收入将体现在本年四季度及以后期间,而存量贷款平均余额较上年同期少,因此利息净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2,807.69万元;

  本期资本市场整体性下跌幅度较大,公司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取得的收益及其市值降低,导致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下降7,954.52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较上年同期下降10,191.31万元;同时公司对中长期持有的苏宁环球和华邦健康两只股票计提减值准备2,926.57万元,并按照会计政策对其他应收款计提了坏账准备。由于上述因素的综合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17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本公司自编制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时,执行了该会计准则,并按照有关的衔接规定进行了处理,将2017年1-9月收到的政府补助1万元计入营业收入(其他收益)。

  2.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本公司自编制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时,执行了该会计准则,并按照有关的衔接规定进行了处理,将2017年1-9月营业外支出中资产处置损失2778.95元计入营业收入(资产处置收益)。

  3.2017年,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本公司自编制2017年年度报表时,相应修订了财务报表格式。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注:本公司为金融信托企业,证券投资(含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公司的日常业务主营业务范围之一,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及该公告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要求,对投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收益列入非经常性损益。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

  ■

  2.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项目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信托财产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①2015年10月29日,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信托资金20,000万元委托公司贷给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期限为3年。

  ②2016年8月19日,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将信托资金50,000.00万元发放贷款给大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期限为3年。

  ③2016年12月20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将信托资金100,000.00万元委托公司贷给大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期限为2年。

  ④2017年4月14日,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将信托资金1,000.00万元委托公司贷给大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期限为1年。该贷款已于2018年4月归还。

  ⑤2017年7月3日-2017年9月19日,公司受托将信托资金1,158,300万元分次投资于大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伙设立的西安陕煤建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期限为5年。

  2.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根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为352,236,506.88元。为了保证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给广大股东创造持续稳定的收益,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对上述利润作如下分配:

  (1)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35,223,650.69元;

  (2)提取金融企业一般准备14,072,462.03元;

  (3)提取5%的信托赔偿准备金17,611,825.34元;

  (4)以2017年末总股本3,090,491,732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其余未分配利润用于公司经营发展。

  该方案已于2018年5月22日实施。

  3.本公司2017年配股事宜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7月4日,我公司收到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陕国资产权发〔2017〕199号),该批复同意我公司本次配股方案等相关事宜。2017年9月1日,我公司接到《陕西银监局关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批复》(陕银监复[2017]44号),该文件批复同意我公司配股方案等相关事宜。2017年9月20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71878 号),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提交的《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公开配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予以受理。2018年2月5日,公司配股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8年4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79号),公司配股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本次配股以股权登记日2018年7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总股本3,090,491,732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向股权登记日全体股东配售,发行价格为2.60元/股,本次配股认购股份数量合计为873,521,114股,占本次可配售股份总数927,147,519股的94.22%。上述新增股份已于2018年7月31日起上市。本次配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3,964,012,846股。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271,154,896.4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240,883,796.63元。以上募集资金于2018年7月25日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XYZH/2018XAA20223号验资报告。本报告期:

  ①发放贷款1,850,000,000.00元;

  ②购买信托产品345,000,000.00元;

  ③产生利息等4,717,944.51元。

  截止2018年9月末,募集资金余额为50,810,475.15元。

  上述事项详细披露于2017年6月27日、2017年7月5日、2017年7月13日、2017年9月5日、2017年9月22日、2018年2月6日、2018年4月12日、2018年7月12日、2018年7月25日、2018年7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4.因河南省裕丰复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信托贷款,为有效维护信托受益人权益和广大股东的利益,我公司采取受让信托受益权等方式并提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并于2013年8月9日完成了对裕丰公司等被执行人原提供抵(质)押担保资产等的查封。2016年3月2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查封的部分抵押资产作出《执行裁定书》([2013]西执证字第00022-6号),将被执行人无锡湖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山水东路32号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4处房产共作价8,997.5万元,交付我公司抵偿借款,产权证书已办理至我公司名下。相关事项详细披露于2013年4月27日、2013年8月13日、2016年3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5.因福建泰宁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林业公司)无法按期偿还信托贷款,为有效维护信托受益人权益和广大股东的利益,我公司采取了申请强制执行保全资产和受让信托受益权等方式以求妥善解决相关问题。2014年6月12日,我公司收到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泰执委字第13-1号]。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做出《民事裁定书》[(2016)闽04民破申1号],裁定受理申请人张雄等人对被申请人福建泰宁南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我公司已申报债权。2017年5月11日,我公司收到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泰执委字第13号之八),将被执行人华阳林业(三明)开发有限公司12.68万亩林权及13,198亩林地使用权进行司法拍卖,以7,060万元成交。截至目前,第一笔拍卖款3,502.5万元和第二笔拍卖款1000万元已划转至我公司账户。上述事项详细披露于2014年6月14日、2016年2月26日、2017年5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6.“陕国投·海航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我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分六期发行的信托项目,信托资金规模5亿元,信托期限1年,海航旅游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项目陆续到期前后,经沟通协商,海航旅游集团拟转让其所持的长安银行股权随同抵偿上述债务。鉴于股权正常转让存在一定问题,根据现实状况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公司选择了司法查封方式解决相关问题。2018年7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对我公司申请执行查封海航旅游集团有关资产一案予以立案。2018年7月30日,西安中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8陕01执1578号之一),于2018年8月1日正式查封了海航旅游集团所持长安银行5.92%的股权(持股数量333,911,714股)。2018年10月12日,该部分股权已公开挂拍,将于11月12日挂牌结束,该项目问题亦将有效解决。上述事项不会对本期和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相关事项详细披露于2018年8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本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不适用

  证券投资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

  

  六、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薛季民

  2018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0563       证券简称:陕国投A      公告编号:2018-58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0月2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8年10月29日(星期一)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会议由薛季民董事长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和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报告全文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报告正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张仲和为公司业务总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张仲和为公司业务总监,任期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冯栋为公司投资总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冯栋为公司投资总监,任期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人员简历附后,截止本决议之日,上述人员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新聘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尚需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人员的聘任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31日

  附简历:

  张仲和先生简历

  张仲和,男,汉族,1971年6月出生,河北景县人,群众,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具有律师资格证书。1996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首席风控官、总经理助理(副总级)、总法律顾问;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级);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陕国投业务总监。

  张仲和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之日,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任何惩戒,不存在失信行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冯栋先生简历

  冯栋,男,汉族,1972年6月出生,山东滕州人,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2001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部、国际部、济南业务总部先后任高级经理、副总经理;山东大学管理学院讲师;民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民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任陕国投投资总监。

  冯栋先生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之日,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任何惩戒,不存在失信行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0563             证券简称:陕国投A               公告编号:2018-60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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