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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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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陈义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高绍维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绍兵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截止目前公司仍有部分历史遗留的“股转债”债券未进行登记。同时,截至报告期末,委托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安信信托-安桥-领先科技589.6 万股已经全部出售,收回资金70,866,828.52 元,公司已设立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偿还上述“股转债”形成的债务本息。截止2018年9月30日,公司累计偿还股转债务合计39081124.55元(其中本金22499824.00元,利息16581300.55元含税),尚余7045539.49元未付。

  2、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一次会议、2017年12月12日召开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并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了《云南信托-金鸿控股1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截止2018年2月23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金鸿控股1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系统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7,959,866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64%,成交金额合计为109,946,445.11元,成交均价为13.81元/股。并已完成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锁定期自2017年12月24日起12个月,详情请参阅2018年2月24日披露的《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的公告》。2018年6月12日,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累计买入股票变更为11,143,812股。

  因补仓义务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足额增强资金转入指定银行账户,云南信托按照合同约定及优先委托人《云南信托-金鸿控股1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委托人指令》,本信托计划次级次级委托人金鸿控股的全部次级信托单位对应的同等份额无偿转化为优先委托人所有,次级委托人不再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持仓股票的表决权、信托利益的收益权等全部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项下资产变现如能足额支付优先级本金及相应期间收益后,如还有剩余现金,优先委托人自愿将上述剩余现金对应的信托收益份额赠与该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员工,并实施了减持的操作,截止8月10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所有股票已全部减持完毕。

  3、公司因筹划收购中国新能源矿业有限公司所持亚洲天然气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5月18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原定于2018年7月27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属于境外企业,且交易标的较为复杂,涉及的方案论证以及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预计无法在原预计时间内完成,且交易双方就标的资产估值、历史遗留税费承担尚在进一步协商,公司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披露重组预案。根据公司对股票停牌期限作出的预计,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8月6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并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第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经审慎研究,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终止,不会对公司目前经营规划及生产经营等各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因出现可能对债券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公司15金鸿债于2018年5月17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应当于2018年8月27日支付“15金鸿债已登记回售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合称回售款),以及未登记回售债券的利息。截止2018年8月27日,公司未能支付“15 金鸿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期债券的第三期利息和回售款。目前公司一直在积极通过处置资产、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努力筹措相关资金,同时与各方债权人保持积极沟通,力争尽早解决相关债务问题。截止披露日公司已制定出了“15金鸿债”债务清偿方案(详情请参阅2018年10月23日披露的《关于“15 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的债务清偿方案,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于2018年11月7日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债券偿债方案。

  5、公司诉江苏中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3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被告于2015 年9 月7 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原告收购被告持有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25.2%的股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进行业绩承诺: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2015 年至2017 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4 亿元。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扣除税款后全部用于购买原告公司股票,所购股票在业绩承诺期内锁定,用于担保业绩承诺。若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未完成,需扣减被告用于担保业绩承诺的股票,该扣减股票变现后所得款项归原告所有,作为业绩补偿。现被告未实现协议约定的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业绩。根据业绩承诺补偿条款,被告应补偿扣减股票数为7,616,786股。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扣减被告持有的原告公司的7,616,786股股票,并判决将以上股票变现后所得价款作为业绩补偿金支付给原告,或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当于7,616,786股股票价值的业绩补偿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详情请参阅2018年8月11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截止披露日,本案公司已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据此查封冻结被告江苏中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5138573股股票。本案已于2018年8月22日、2018年10月10日两次开庭,目前法院未判决。

  ■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8-119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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