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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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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1558                                             公司简称:ST锐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 马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徐昌茂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洪楠 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1)京仲案字第0963号仲裁案答辩通知》,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该仲裁案的答辩与反请求书相关材料,请求驳回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并提出了反请求。2018年7月4日,公司与美国超导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就包括本案件在内的四个诉讼和仲裁案件达成和解。2018年7月5日,该案申请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同时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撤回仲裁反请求和撤销案件申请。2018年7月8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撤销(2011)京仲案字第0963号争议仲裁案的决定》【(2018)京仲撤字第0379号】,仲裁庭决定撤销本案。公司已经于2011年9月20日、2011年10月12日、2011年10月20日、2011年12月27日、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9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39、临2011-040、临2011-045、临2011-050、临2018-044、临2018-047。

  (2)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15524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因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2012]民申字第1209号裁定书)由其提审该案,再审期间原裁定中止执行。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55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289号民事裁定。本案件于2014年9月15日开庭审理。2015年4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收到苏州超导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民事上诉状》。2018年7月4日,公司与美国超导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就包括本案件在内的四个诉讼和仲裁案件达成和解。2018年7月5日,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2018年7月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高民(知)终字第3155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25日、2013年1月11日、2014年2月22日、2015年4月25日、2015年5月22日、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9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46、临2013-001、临2014-009、临2015-038、临2015-054、临2018-044、临2018-047。

  (3)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2)京仲案字第0157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公司就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仲裁已获得正式受理。2018年7月4日,公司与美国超导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就包括本案件在内的四个诉讼和仲裁案件达成和解。2018年7月5日,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撤回仲裁请求和撤销案件申请。2018年7月8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撤销(2012)京仲案字第0157号争议仲裁案的决定》【(2018)京仲撤字第0378号】,仲裁庭决定撤销本案。公司已经于2012年2月29日、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9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06、临2018-044、临2018-047。

  (4)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公告,披露了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起诉公司一案。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接收货物、支付货款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2015年1月20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6263、6264、6266、6268、6270号)。2017年12月20日,收到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海民(商)初字第6264、6266、6263、6268、6270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2018年5月31日,公司与中船澄西通过签字确认会议纪要的方式达成了新的分期债务履行方案。公司已分别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22日、2017年12月23日、2018年6月5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118、临2015-009、临2017-057、临2018-033。

  (5)公司于2015年7月9日收到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WINDTEC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原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起诉公司及公司三名员工。2018年7月4日,公司与美国超导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就包括本案件在内的四个诉讼和仲裁案件达成和解。2018年7月5日,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奥地利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2018年7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就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奥地利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述三公司撤诉并由其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司已于2015年7月10日、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9日、2018年7月11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74、临2018-044、临2018-047、临2018-049。

  (6)当地时间2015年12月9日,美国威斯康星州地区法院就美国司法部起诉公司及三名自然人一案进行聆讯,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前往参加了聆讯。美国司法部对公司及三名自然人提起刑事案件诉讼,诉称公司及其他三被告在与美国超导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涉嫌电信诈骗、刑事版权侵犯、窃取商业机密以及共谋。美国中部时间2018年1月8日上午9点,美国司法部对公司提起的刑事诉讼在威斯康星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开庭审理。公司于北京时间2018年1月25日凌晨收到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邮件通知:该案件陪审团达成一致决议,认为公司上述三项罪名成立。公司于北京时间2018年5月3日凌晨收到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邮件通知:威斯康星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重新制定了宣判听证庭审时间表,法院预计于当地时间2018年7月6日作出判决。公司于北京时间2018年7月7日凌晨获悉,威斯康星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就美国司法部对公司提起的刑事案件已产生庭审结果,庭审纪要已在上述法院网站可查。公司于北京时间2018年7月11日收到威斯康星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就美国司法部对公司提起的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公司已于2015年12月3日、2015年12月11日、2018年1月10日、2018年1月12日、2018年1月25日、2018年5月4日、2018年7月9日、2018年7月11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105、临2015-108、临2018-001、临2018-004、临2018-006、临2018-024、临2018-046、临2018-048。

  (7)2016年1月7日,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来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6号)等司法文书复印件。公司的三家股东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并简称“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因本案处理结果同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通知公司作为上述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16年9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96号),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016年10月21日,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18年7月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民终412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已于2016年1月8日、2016年1月20日2016年9月29日、2016年10月22日、2018年7月4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3、临2016-005、临2016-026、临2016-028、临2018-042。

  (8)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6)京01民初25号、60号、61号、109号《民事判决书》,就四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作出了判决,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四位投资者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16年11月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6)京民终283号、284号、319号、320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83号《民事判决书》更改判决公司因虚假陈述给四位投资者之一王炜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84号、319号、320号《民事判决书》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京01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倪卫中的诉讼请求、(2016)京0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吴贻生的诉讼请求;(2016)京01民初231号案原告钱雪娥撤回全部诉讼请求;(2017)京01民初126号案原告余维武撤回全部诉讼请求;陈宇等106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司与戴穗妮等44人达成和解结案。除上述158案外,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累计收到人民法院2批次、16人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累计诉讼标的金额人民币135738.75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公司已于2016年8月23日、2016年11月26日、2016年11月29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3、临2016-032、临2016-033。

  (9)公司于2017年4月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案件(2017)津02民初265号《受理通知书》、《传票》及《起诉状》。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诉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9,433.19万元。公司于2017年4月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4,131.66万元。公司于2017年10月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4,559.64万元。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公司已于2017年4月22日、2017年4月29日、2017年10月31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16、2017-023、2017-053。

  (10)公司于2017年5月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案件(2017)京018民初12602、12603、12604、12605、12606、12607号共计6项诉讼的《受理通知书》,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起诉状》,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涉案总金额9,325.76万元。考虑到双方长期合作关系,本着精诚合作、务实解决问题的态度,经友好协商,双方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目前原告已撤诉。公司已于2017年5月8日、2018年6月23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8、临2018-036。

  (11)公司于2017年7月收到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甘民初8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就与甘肃电投鼎新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新风电”)买卖合同纠纷,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甘肃电投鼎新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涉案总金额23,716.71万元。报告期内,公司与鼎新风电经友好协商,签订了《和解协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和解协议》进行了确认,本案正式结案。公司已于2017年7月5日、2018年9月7日、2018年9月20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5、临2018-058、临2018-060。

  (12)公司于2017年7月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京0108民初26148号《应诉通知书》、上海欧际柯特回转支承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上海欧际柯特回转支承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涉案总金额5,474.80万元,针对其诉讼请求,公司以原告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反诉,诉讼反请求金额为3309.7234万元。截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已于2017年7月15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7。

  除上述应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后发生的未达到披露标准但涉诉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公司于2017年6月收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做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大连鼎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涉案金额约2,801.96万元。2018年9月,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和解协议》,原告已撤案,本案正式结案。

  2、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2017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所持参股公司内蒙古蒙能巴音风电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议案》,公司拟将参股公司内蒙古蒙能巴音风电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转让价格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准确认。截至目前,交易双方对股权转让协议的部分条款仍在商议,尚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该事项尚无进展。对于此事项的后续情况公司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公司已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52)。

  (2)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锐风电科技(内蒙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公司”)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重工”)于2018年7月6日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书》,将内蒙古公司部分长期资产转让给大连重工。公司和大连重工共同委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内蒙古公司部分长期资产以2018年5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以评估值109,579,300元作价冲抵公司对大连重工的150,000,000元欠款,差额部分,由公司继续清偿,但最迟不应当超过2018年12月31日。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截止目前尚未完成资产权属变更。公司已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8、临2018-045、临2018-051)。

  (3)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完成第四届监事会换届选举,选举张昱为公司非职工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选举的职工监事孙磊、洪楠组成第四届监事会,并选举孙磊担任监事会主席。公司已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

  (4)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持有华电虎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18%股权,因华电虎林经营发展需要,计划融资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拟按照持股比例为华电虎林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60万元。本事项已经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目前,《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公司已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61、临2018-062、临2018-064)。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若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产生竞争的,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转让予上市公司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尚不具备条件转让上市公司,则将相关业务和资产委托给上市公司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转让予上市公司。

  公司主要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已分别向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及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在本公司仍持有华锐风电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在本公司仍持有华锐风电5%及以上股份的期间,如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将不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华锐风电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华锐风电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等适当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本公司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向华锐风电赔偿一切由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盈利预测及补偿的承诺

  公司关联方神州慧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与公司共同注资的神州汇能售电有限公司经营利润的承诺: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临2018-005。

  2、承诺履行情况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大连装备制造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2)盈利预测及补偿的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神州慧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3、其他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民终412号],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部分股东之间的诉讼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所涉股份暂未上市流通,其中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268,894,397股暂未上市流通,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54,505,604股暂未上市流通。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截止于本报告期末实现的净利润为14.19万元。鉴于公司的控股公司玉龙公司风场风机恢复运行率已达95.5%、发电量显著上升,运维业务稳步增长,整机销售逐步恢复,资产盘活,部分预计负债冲回及债务重组,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较上年增长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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