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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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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18-067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明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连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鄢国根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煤矿兼并重组事项

  公司及广东省地质矿产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与孔家沟煤矿原股东金荣辉、易颖签署煤矿资产整合合作协议,合作各方确定将其名下采矿权(即核桃坪煤矿及孔家沟煤矿)过户到鸿熙矿业名下进行整合合作。但其后由于金荣辉、易颖拒绝履行相关资产资料等的交接义务,致使两矿整合工作未能如约开展,合作受阻。经协调无果后,公司就此事项向贵州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金荣辉、易颖履约,贵州省高院于2016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判定金荣辉、易颖向公司给付违约金300万元,但不支持公司按诉求收购新矿井另外30%股权。此后鉴于二被告不执行贵州省高院一审判决并拒绝履行合作协议的约定,公司已将此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截至目前尚未有判决结果。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0。

  2、因孔家沟煤矿而涉诉的情况

  2015年4月,金荣辉、易颖在拒不履行孔家沟煤矿交接义务后,擅自对孔家沟煤矿进行生产销售,在本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四川能投、贵州威玻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最终因未能在合同结算日完成煤炭供给,欠四川能投预付货款950万元。此后,四川能投将该债权转让予四川威玻,四川威玻以孔家沟煤矿已被本公司“并购”和接管为由,向四川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并且公司被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银行存款被冻结1000万元。

  2017年3月1日,威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该院对我司诉求未予支持,裁定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对该院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3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该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决,并将本案发回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2017年11月16日,威远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该案,本次重审过程中,原告四川威玻无提交任何新证据,被告之一金荣辉提交了孔家沟煤矿向发耳电厂发货的过磅单和收货凭证共计470份等新证据。但该院对我司诉求未予支持,裁定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对该院判决结果不服,继续上诉至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11日,内江中院开庭审理该案,该院认为贵州高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78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对双方整合合作协议效力及履行情况的认定,与本案处理有直接关系,本案需以该案最高院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1。

  3、关于公司向柳向阳、猛者新寨煤矿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事项

  2015年2月5日,公司与柳向阳签署《贵州省纳雍县永安煤矿采矿权及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以3000万元的价格向柳向阳出让永安煤矿采矿权(包括其项下资产)和100%股权,对方将永安煤矿作为其所控制的猛者新寨煤矿(属鸿熙矿业煤矿整合主体名下煤矿)关闭指标。合同签订后,公司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猛者新寨煤矿顺利获得批复,完成了对永安煤矿的整合,然而柳向阳对此仅支付了100万元转让款,余款经我方多次发函催收仍拖欠至今未付,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更大损失,公司依法起诉柳向阳、猛者新寨煤矿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2018年10月10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截至目前尚未有判决结果。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1。

  4、关于收购英德新裕公司股权的事项

  2017年7月4日,公司与新裕公司及其股东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和《借款合同》,公司向新裕公司股东提供6000万元借款投入新裕公司运营,由于新裕公司未能在协议约定的2017年9月10日前按时取得新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故于 2017年10月18日,公司指定全资子公司宏远投资作为受让方,与新裕公司及其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9180万元的价格收购新裕公司51%股权。

  2017年11月3日,英德新裕公司收到了由广东省环保厅核发的新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年生产处理能力为 13.7 万吨,有效期限: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新裕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中旬正式开始生产。

  2018年1月24日,宏远投资与新裕公司及其他股东刘锦新、刘仲恒、吴海苗及广州宝昀璟环境投资中心根据上述《股权转让合同》中关于第二期股权收购的约定,签订《第二期股权转让合同》,宏远投资以8100万元收购新裕公司27%股权。经两次股权收购后,宏远投资持有英德新裕公司78%股权。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

  5、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制定并实施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下,董事会确定2017年12月20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018年1月18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授予价格2.69元/股,授予数量2545万股,占授予前总股本的比例为4.09%,激励对象合计67人。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622,755,604股增加至648,205,604股。关于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4。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截至报告期末,承诺相关方不存在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其正在履行的承诺情况如下:

  ■

  四、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①2018年1月24日,宏远地产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理财业务合同,以自有闲置资金认购理财产品金额0.5亿元。该项理财产品于2018年4月25日到期,理财本金及收益均已收回到账,收益约45.66万元。

  ②2018年1月29日,宏远地产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理财业务合同,以自有闲置资金认购理财产品金额0.5亿元。该项理财产品于2018年5月2日到期,理财本金及收益均已收回到账,收益约46.21万元。

  ③2018年2月8日,宏远地产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理财业务合同,以自有闲置资金认购理财产品金额1.5亿元。该项理财产品于2018年5月10日到期,理财本金及收益均已收回到账,收益约144.37万元。

  ④2018年5月28日,宏远投资与建行东莞银城支行签署理财业务合同,以自有闲置资金认购理财产品“乾元-满溢”180 天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机构版),涉及金额8000万元,该项理财产品目前进展正常。

  综上,前三季度,公司委托理财单日最高余额为2.5亿元。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轩

  2018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18-065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9日在东莞市宏远工业区宏远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5人,会议由周明轩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一、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见与本公告同期披露的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董事会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执行相关会计政策的变更,详情请见与本公告同期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18-068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2018年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

  2、变更日期

  自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之日起执行。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财务报表格式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财务报表格式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10、在“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下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明细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执行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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