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2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1月5日(因11月3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由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发行的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1月5日(因11月3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 证券简称及代码:16京运02,代码136814。
3、 发行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规模12亿元(人民币,下同),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116号文批准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98%,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
8、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6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
9、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1月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等级: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98%。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9.80元(含税)。
三、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 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2日
2、 债券付息日:2018年11月5日(因11月3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四、 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1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京运02”持有人。
五、 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京运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2017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6京运02”债券付息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财务部:
联系人:郑彦娜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58号
电话:010-80803016-8352
传真:010-80803016-8357
信封上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 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 发行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冯焕培
联系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58号
联系人:赵曦瑞
电话:010-80803016-8297
传真:010-80803016-8298
邮编:100176
2、 主承销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辉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华大厦14层
联系人:张德志
电话:010-68588095
传真:010-68588093
邮编:100045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9日
附件:
“16京运02”债券付息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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