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向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发《关于核准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孙志民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51号),核准公司向孙志民、侯卫民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文件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已 完成向孙志民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宜的办理,相关股份已于2017年12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此外,募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本次购买资产现金对价2.94亿元,公司于2018年4月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完成购买资产的现金对价2.94亿元。详见公司2017年12月22日及2018年3月28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由于近期资本市场波动较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未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实施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宜。遵照上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批复到期自动失效。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批文到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及市场情况,合理安排未来的融资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