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3,391,883股,占公司总股本34.9196%,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3,685,067股,占公司总股本24.7687%。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8年11月1日(星期四)。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1228名,分别为吕有根、何勇志、刘文锋、邓琥、张军、深圳市前海深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1222名参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请上述1228名股东在本公司办理解除限售期间不要办理“转托管”、“质押式回购”等会导致托管单元发生变更的业务,否则,将导致相应股东解除限售失败。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8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689号)同意,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可瑞”或“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625,000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2,656,250股(即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53,125,000股,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4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6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
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8年5月8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的总股本53,12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312,500.00元(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8股。上述权益分派方案于2018年6月19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53,125,000股变更为95,625,000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95,625,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76,500,000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为71,718,750股,首发后限售股为4,781,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00%。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19,1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股份限售的承诺及股份减持的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公司股东前海深瑞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前海深瑞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尹伟之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邓琥、吕有根、何勇志、曹敏、聂建华、孙晶承诺: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
①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英可瑞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刘文锋、张军承诺:
刘文锋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公司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张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英可瑞回购该部分股份。
(4)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邓琥、吕有根、孙晶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5月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承诺。
2、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持股5%以上股东邓琥、刘文锋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①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报股东,本人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渠道融资较难解决,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
②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人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③ 本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④ 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⑤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⑥ 本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产生约束力;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持股5%以上股东前海深瑞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①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前海深瑞若拟减持所持英可瑞的股份,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前海深瑞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的股价表现,实施减持行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② 前海深瑞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③ 如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的,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股东公开转让的股份(即老股转让)2,656,250股(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为4,781,250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老股转让获得配售的股东共计1222名。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8年11月1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3,391,883股,占公司总股本34.9196%,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3,685,067股,占公司总股本24.768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1228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
备注及说明:
1、上表仅列示本次申请上市限售股股东中IPO前已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股东情况,本次申请上市的老股转让限售股获配股东不属于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为便于投资者阅读公告,未逐一列示。
2、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邓琥,公司财务总监孙晶,公司监事曹敏、聂建华,通过前海深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后,上述人员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
3、上述表格中,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相关人员承诺: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英可瑞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指“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扣除质押、冻结、高管75%锁定等情形后的股份。
5、上述全部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还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继续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所做的承诺;
3、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英可瑞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