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10月2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交所交易系统实施。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4、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下、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战略投资者获配的股票锁定期具体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5、拟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6、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

  注:(1)T日为本次发行申购日;

  (2)如因上交所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联席主承销商联系;

  (3)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战略配售

  (一)选择标准

  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在充分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和发行人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

  1、具有良好市场声誉和市场影响力,代表广泛公众利益的投资者;或

  2、与发行人存在战略互信和长期合作意愿,充分理解保险公司经营特点且有意愿长期持股的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

  (二)配售条件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需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战略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申购,并承诺接受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具体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18年11月8日(T+2日)公布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

  (三)锁定期限

  战略投资者获配的股票锁定期均为12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8年10月31日(T-4日)中午12:00前已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CA证书。

  5、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则须在2018年10月30日(T-5日)中午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并能提供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6、网下投资者市值要求: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即2018年10月30日(T-5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基准日(含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值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含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值为6,000万元(含)以上。

  7、2018年10月30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

  8、禁止参加本次网下询价投资者的范围

  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联席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联席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联席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或个人;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9、配售对象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10、联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二)网下投资者须提供的材料: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照如下所属的投资者类型,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18年10月30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金公司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http://ipo.cicc.com.cn/(请使用Chrome浏览器登陆系统)。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电话010-65353014或通过咨询邮箱ECM_IPO@cicc.com.cn咨询:

  类型1:机构投资者

  类型2:个人投资者

  以上各类型投资者须分别提供的核查材料要求如下:

  类型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此外:

  (1)若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简称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无需提供额外材料,即仅提供上述承诺函及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

  (2)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通过中金公司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提交《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3)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须在2018年10月30日(T-5日)中午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此类配售对象须通过中金公司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提交《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并提供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4)除上述(1)、(2)、(3)中所指的配售对象类型外,若配售对象非自有资金认购,须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若为自有资金认购,须提供《自有资金承诺函》。

  类型2: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

  拟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在2018年10月30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金公司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http://ipo.cicc.com.cn/,完成提交。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网下投资者在参与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时,应当向联席主承销商报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述关联方信息。网下投资者对其报送关联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网下投资者应当自觉避免参与与发行人或联席主承销商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述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联席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相关要求进行核查。网下投资者应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联席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并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应于2018年10月31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上交所签订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T-3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购价格和拟申报数量。

  3、只有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够参与初步询价。联席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应于2018年10月30日(T-5日)中午12:00前,按照本公告“三、(二)网下投资者须提供的材料”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

  4、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8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8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8,000万股。

  5、网下投资者申购报价存在以下情形的,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能在2018年10月31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私募投资基金未能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超过8,0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低于800万股、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报价;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或者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6、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定价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一)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联席主承销商在定价前,需先行审查参与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资格,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包括:

  1、投资者不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2、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承诺函及核查材料,该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3、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后确认该投资者是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以及承销团其他成员的关联方,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4、私募基金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和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二)定价原则

  1、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考虑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

  3、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申购数量信息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三)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1、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网下申购。投资者应按照《发行公告》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和有效申购数量进行申购,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8年11月6日(T日)9:30至15:00。

  2、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如果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形,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18年11月6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在2018年11月6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2018年11月6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根据投资者2018年11月2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以下简称“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按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且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在2018年11月6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七、回拨机制

  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的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 =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获配的股票将设置限售期,网下、网上发行的股票不设置限售及锁定期安排。在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00倍、低于15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如果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本款所指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网下发行股票最终数量/(网下发行股票最终数量+网上发行股票最终数量)。

  3、在网上发行未获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联席主承销商按照已公告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具体情况将在2018年11月7日(T+1日)刊登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联席主承销商将对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一类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配售对象的分类标准为:

  1)F类(配售比例为Pf):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简称养老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2)I类(配售比例为Pi):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3)A类(配售比例为Pa):不属于F类及I类的机构投资者。

  4)B类(配售比例为Pb):个人投资者。

  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最终网下认购情况确定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其中:

  1)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首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优先向F类配售对象进行配售。如果该类配售对象有效申购不足50%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向其全额配售;

  2)向F类配售对象进行配售后,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预设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向I类配售对象进行优先配售,在确保总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60%向F类和I类配售对象进行优先配售的前提下,联席主承销商有权在F类和I类配售对象之间进行调配,确保F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低于I类投资者,即Pf≥Pi;

  3)如果F类和I类配售对象总体的有效申购不足60%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向F类和I类配售对象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配售对象进行配售;

  4)向F类和I类配售对象进行配售并适当调配后,联席主承销商将向A类配售对象和B类配售对象配售,并最终确保F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低于I类配售对象,I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低于A类配售对象,A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配售对象,即Pf≥Pi≥Pa≥Pb;

  5)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并最终计算出各配售对象的配售股数。同一类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所有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精确到一股;

  6)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配售比例保留小数点后面十位,即最小配售比例为0.0000000001或0.00000001%;

  7)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优先配售给F类配售对象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F类配售对象,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I类配售对象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F类和I类配售对象,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配售对象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将零股配售给报价时间早的配售对象(以在申购平台中排序为准)。

  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确定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及应缴款金额,具体情况请见2018年11月8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九、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8年11月8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8年11月8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8年11月8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18年11月12日(T+4日)刊登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 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家数不足2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2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数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5、网下申购后,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8、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 联席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电话:010-65353014

  咨询邮箱:ECM_IPO@cicc.com.cn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0月2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