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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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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胡仁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坤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坤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

  ■

  3.1.2 合并利润表项目

  ■

  3.1.3 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18-011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于2018年10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议案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3)。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生命健康产业园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签署〈生命健康产业园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5)。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18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6)。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公告编号:2018-012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8 年10月23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举手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潘柏鑫主持。本次会议到会及参加表决的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议案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3)。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5)。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18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3583              股票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18-013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补充营运资金标的的公司名称: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补充营运资金金额: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中“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对应的人民币22,574.13万元及利息补充公司日常营运资金。

  ●本次补充营运资金事宜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补充营运资金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083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2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9.1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093.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0,820.0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9月18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ZF10649号《验资报告》审验,并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经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30,20万股A股普通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

  三、本次补充营运资金的基本情况和对上市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中“补充营运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自身,发行人履行完毕必要的审议程序后,拟将募集资金专户中“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对应的人民币22,574.13万元及利息转入公司的一般结算账户,用于日常公司运营。公司本次补充营运资金是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需求,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补充营运资金的审议程序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案。其中,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中补充营运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履行完毕必要的审议程序后将该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转入公司的一般结算账户用于公司日常运营。同时,该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

  2018年10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的议案》。

  五、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公司补充营运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营运资金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补充营运资金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也不存在占用公司自有资金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专户中“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对应的人民币22,574.13万元及利息向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营运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的情况下,通过补充营运资金的方式来实施募集资金的投入,符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安排,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确保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本次补充营运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公司补充营运资金。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3583              股票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18-014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生命健康产业园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签约合同价:101,980,364 元

  ●合同生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预计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审议程序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推进募投项目建设,2018年10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生命健康产业园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议案》,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主体

  发包人(全称):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生命健康产业园项目施工合同(为募投项目)

  2、工程地点:绍兴市新昌县高新园区南岩区块五都村

  3、工程投资备案项目代码:2016-330624-38-03-010203-000

  4、工程内容:总用地面积48524.7 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58440平方米,其中厂房51690平方米,宿舍675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0600平方米,停车位305个(以施工图为准)。

  5、合同价格(大写):壹亿零壹佰玖拾捌万零叁佰陆拾肆元(¥101,980,364元);最终价以实际工程量最终结算总额为准。

  6、资金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10月

  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5月

  工期总日历天数: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公司名称:阳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伍仟零壹拾万元整

  3、注册地址:浙江省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中路106号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5、法定代表人:桂志超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7387J

  7、成立时间:1999年9月28日

  8、经营范围:建筑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叁级)、地基与基础工程(叁级)、园林绿化工程、道路、桥梁、土石方工程。(依法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房卡开展经营活动)

  9、本合同不涉及关联交易。

  (五)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六)争议解决条款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签订为推进募投项目正常开展奠定了基础,工程顺利建成后,公司产能将得到提升,同时将大大改善公司研发、检测水平,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推进公司实现规模化的发展战略。

  本合同的履行对项目建设期会计年度的公司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净利润等存在一定的影响;

  本合同的履行对本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本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合同存在一定的项目建设风险。

  五、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生命健康产业园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18-015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资公司名称:J-Star Motion Corporation(以下简称“美国J-Star”或“子公司”)。

  ●增资金额:3,0000,000.00 美元

  ●风险提示: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次增资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18年10月23日,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3,000万美元对美国J-Star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仍持有美国J-Star100%的股权。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J-Star Motion Corporation

  2、住所:6 CenterpointeDrive,Sutie 765,La Palma,CA

  3、法定代表人:胡仁昌

  4、注册资本:800万美元

  5、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智能电动升降控制系统及线性驱动产品、设备等

  三、增资方式及资金来源

  1、增资方式:现金出资

  2、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增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美国J-Star的增资是基于子公司对外拓展业务及发展的需要,资金到位后将有利于全资子公司提升其资金实力,扩大其业务发展,从而助推公司在美国地区的多方位战略部署,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18-017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为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董事会同意聘任劳逸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简历附后),任期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劳逸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证券事务代表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75-86760296

  传真号码:0575-86287070

  办公室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电子邮箱:laoy@jiecang.com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

  劳逸女士履历

  劳逸,女,1991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总经办主任。现在捷昌驱动证券投资部从事证券事务工作。

  劳逸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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