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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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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6 证券简称:东北证券 公告编号:2018-05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服务与监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299号文核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5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次公司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采取一次性发行的方式,债券期限为3年。

  本次债券合计发行人民币2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10月19日汇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实收情况出具了编号为中准验字[2018]2049号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服务与监督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发行人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81020100100812172,截至2018年10月19日,专户余额为249,300万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项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和本息偿付,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以有效保证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等信用交易业务需求、扩大权益类及固定收益类投资规模以及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求,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发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受托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发行人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发行人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应当配合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半年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发行人授权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负责人周添、邹超可以随时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查询、复印发行人专户的资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查询发行人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查询发行人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发行人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发行人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发行人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负责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换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发行人或者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要求发行人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行人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服务与监督协议》的,发行人须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如需销户,应协助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进行销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接收通知后,新的《募集资金三方服务与监督协议》方可签署生效,本协议终止。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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