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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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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华创阳安 股票代码:600155 编号:临2018-058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受理保定市城市芳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芳庭”)与我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情况。现将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保定中院作出的(2018)冀06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保定中院认为,李建雄作为公司的合法委托代理人,其签署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判决公司向城市芳庭履行转让宝硕置业40%股权义务,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不服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中涉及的《补充协议》文本未经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未加盖我公司公章,因此我公司认为该《补充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保定中院认为该《补充协议》文本合法有效,此次交易也未达到该《补充协议》文本中,其具体约定的需加盖我公司公章才能生效的条件。同时,保定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具有明显错误,如误将原告向被告支付的14400万元写成了144000万元。公司将就本案积极提起上诉,以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终审判决,我公司尚无法确定对公司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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