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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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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157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近日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知悉: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全资子公司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米信息”)的股权被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

  1、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的基本情况

  ■

  附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和塑米信息尚未收到相关法院有关(2018)闽05执保69号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

  2、本次新增股权冻结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因与冠福股份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申请财产保全,泉州中院依法作出裁定〔(2018)闽 05 执保 68 号〕,支持恒丰银行泉州分行申请的财产保全,冻结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的股权。

  目前,公司是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知悉所持有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和全资子公司塑米信息的股权被冻结事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全资子公司塑米信息均尚未收到相关法院有关(2018)闽05执保69号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尚未知具体冻结原因。

  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上述股权冻结事宜,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

  附注1、附注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和塑米信息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已判决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未能收到法院的相关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未能积极应诉并提出有效抗辩。2018年9月19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缺席判决形式作出(2018)浙0102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已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暂时无法预计该等判决终审后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2、未开庭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

  3、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且鉴于上述子公司股权司法冻结事项尚未进入诉讼阶段,在未经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之前,公司被冻结的子公司股权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上述子公司股权司法冻结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 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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